坐在上面的男法官身材很胖,不知道是不是加班吃外賣太多,被科技和狠活兒搞的得了肥胖症,方轶推測這老兄得有二百五六十斤。歐陽傑的案子是獨任審理,所以隻有一個法官。
刑事案子前面的程序都是固定的,庭審從胖法官敲響法槌那一刻開始了。
……
胖法官瞪着一對包子眼看向衆人:“現在進行法庭調查,請公訴人宣讀起訴書。”
高檢察員拿起起訴書:“被告人歐陽傑,男,居民身份證号碼……
本案由區公安局偵查終結,以被告人歐陽傑涉嫌交通肇事罪,于二零一三年六月十八日向本院移送審查起訴。本院受理後,于次日告知被告人有權委托辯護人和認罪認罰可能導緻的法律後果,依法訊問了被告人,審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經依法審查查明:
二零一三年六月九日晚十時許,歐陽傑飲酒後駕駛一輛哈雷牌摩托車,載着朱琳在市區内超速行使。當行至火車站前十字路口時,歐陽傑操作不當,緻使哈雷摩托車撞到路旁的一棵大樹上,被告人歐陽傑和朱琳均受傷,哈雷摩托車受損嚴重。後被告人歐陽傑和朱琳被趕來的妖二零送往人民醫院救治。
事發當日,公安人員在醫院對被告人歐陽傑提取血液樣本。經鑒定,歐陽傑的損傷程度爲重傷,朱琳的損傷程度爲輕微傷,歐陽傑血液酒精含量爲104.5毫克/100毫升。
認定上述事實的證據如下:
一、哈雷牌摩托車一輛;
二、被告人的供述;
三、鑒定報告;
四、人民醫院診斷證明。
上述證據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觀真實。被告人對指控的犯罪事實和證據沒有異議,并自願認罪認罰。
本院認爲,被告人歐陽傑的行爲已觸犯《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條的規定,犯罪事實清楚,證據确實、充分,應當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責任。
鑒于被告人如實供述自己的罪行,認罪态度較好,建議對被告人歐陽傑從輕處罰,判處刑期二年六個月,并處罰金人民币一千元。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六條的規定,提起公訴,請依法判處。完畢。”
“被告人,剛才公訴人宣讀的起訴書,你聽清楚了嗎?你對起訴書指控你的犯罪事實及罪名有無異議?”胖法官看向歐陽傑。
“聽清楚了,我有異議,我不是交通肇事罪。”歐陽傑的聲音在顫抖。
之前在醫院時,歐陽傑與方轶讨論過案情,方轶認爲他根本不構成交通肇事罪。對于歐陽傑來說,如果不構成交通肇事罪,他就不用吃牢飯,這是他夢寐以求的,所以他選擇了相信方轶。
“公訴人是否需要就起訴書所指控的犯罪事實訊問被告人。”胖法官問道。
“需要詢問。”高檢察員道:“被告人歐陽傑,伱在事發時是否取得了摩托車駕駛證?”
“沒有,沒有取得。”歐陽傑道。
這是不争的事實,即便他不承認檢察院也能調查出來,而且他相信檢察院已經調過自己的相關信息了。他沒必要撒謊。
“詢問完畢。”高檢察員道。
“被告人的辯護人是否需要向被告人發問?”胖法官看向方轶道。
“需要。”方轶看向孫連鵬:“被告人歐陽傑,從你的身份信息來看,事發時你剛滿十八周歲,對不對?”
“對,我在事發前幾日過的生日。”歐陽傑道。
“你在駕駛摩托車前,喝了多少酒,是什麽酒?”方轶問道。
“喝的啤酒,不到一瓶,具體記不清了。”歐陽傑道。
“事發時,除了你受重傷外,和你在一起的朱琳是否受傷?”方轶繼續問道。
“她也受傷了,我聽醫生說問題不大,隻是擦傷,不嚴重,當天處理完傷口就回家了。
對于她的受傷我非常難過。我現在非常後悔,我不該酒後駕駛摩托車。”歐陽傑說完,擡起右手擦了擦淚水。
方轶不知道他是在爲朱琳傷心落淚,還是在爲自己即将面臨的刑罰而擔心流淚。之前方轶去見歐陽傑時,他對朱琳可沒這麽關心過,他的心中隻有他自己。
“我問完了。”方轶道。
“下面請公訴人出示證據。”法官道。
“第一份證據,哈雷牌摩托車的照片和事故現場照片,該車目前存放在公安機關,證明被告人就是騎着這輛摩托車發生的交通事故;
第二份證據,被告人的供述,證明被告人在酒後駕駛摩托車,出的事故;
第三份證據,鑒定報告,證明被告人當時屬于醉酒狀态。”高檢察員一份一份的宣讀着證據。
“被告對證據有什麽異議?”胖法官問道。
“沒有異議。”歐陽傑道。
“被告辯護人對證據有什麽意見?”胖法官問道。
“沒有意見。”方轶道。
事實勝于雄辯,所有的證據都是現實存在的,都沒有問題,大羅神仙來了也沒轍,方轶隻能點頭确認。
“被告辯護人有需要提交的證據嗎?”法官問道。
“沒有證據。”方轶道。
方轶之前與歐陽總和歐陽傑談過,這個案子案情非常簡單,他們手中沒有任何證據。
“本案事實已經調查清楚,法庭調查結束,現在開始進行法庭辯論。請公訴人和辯護人圍繞争議事實和如何适用法律等問題進行辯論。
請公訴人發表辯論意見。”法官道。
“我們認爲,被告人構成交通肇事罪,理由如下:
根據《最高法院關于審理交通肇事刑事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幹問題的解釋》第二條第二款規定:‘交通肇事緻一人以上重傷,負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責任,并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以交通肇事罪定罪處罰:(一)酒後、吸食毒品後駕駛機動車輛的……’
該條并未明确排除緻本人受傷的情況,歐陽傑酒後駕駛摩托車的行爲危害了不特定多數人的生命、身體或财産安全,既緻本人重傷,也緻他人輕微傷,故其行爲構成交通肇事罪。完畢。”高檢察員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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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章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