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也是聽法務部的同事說的,據說是五個老員工突然被公司辭退了,人家不服,去申請了勞動仲裁,下周開庭。”劉元道。
“哦?勞動仲裁!那應該要不了多少錢吧!”方轶說完,深吸一口煙。
“要了一百多萬!”劉元叼着香煙道。
咳咳咳……聽完劉元的話,方轶被口中的煙嗆的差點鼻涕眼淚具下:“一百多萬,怎麽會要這麽多?”
“是呀,我也不明白。我把案件材料要了一份過來,您看看?”劉元道。
方轶一怔,暗道:呵呵,感情在這兒等着我呢,我說無緣無故的請客呢。吃了人家的嘴短,既然人家把案件材料都準備好了,看看也無妨,反正閑着也是閑着。
“好啊!”方轶微笑道。
劉元從牛皮包中掏出打印出來的案件材料遞了過去,方轶接過後,翻看着:“劉經理,你怎麽突然關心起公司的訴訟案件來了?”
劉元一愣,立刻道:“方律師,您别多想。我可沒起訴公司索要賠償的想法。最近上面找我談話了,準備明年于副總退休後,提拔我做副總。我這也是爲公司着想。”
他可真怕方轶想歪了,跟于滿堂或者高金蘭說些不利于自己的話,如果真要是那樣的話,自己的前途可就沒了,那才叫弄巧成拙呢。
“呦,這是好事啊,不行,我得敬您一杯。提前祝賀您高升。”方轶端起酒杯,見劉元變顔變色的,又補充道:“我剛才也就那麽一說,劉經理,您别多心哈。”
劉元高升了對他方轶隻有好處沒有壞處,租賃公司裏多個跟他關系不錯的位高權重的高層這是重大利好,得打好關系,說不定哪天就能用上,縣官不如現管不是。
“謝啦,方律師。但凡我有升上去那一天,我絕對忘不了你。”劉元的胖臉上堆滿了微笑。
方轶放下酒杯後,開始看案卷材料,片刻後驚訝道:“窩草,你們公司人事部門這操作手法真是沒誰了。”
“怎麽啦?”聽方轶這麽一說,劉元立刻預感到這案子不簡單,雙眼碩碩放光。
“伱們公司這五個人,工作了差不多四年零六個月,居然每個人分别簽了九份勞動合同。也就是說每一名員工從入職開始,每半年簽署一份勞動合同,試用期有的是三個月(期滿再延長三個月),有的是六個月。”
說着,方轶抽出一個人的勞動合同道:“你看看這個叫吳三水的勞動合同。
第一份勞動合同:期限自2009年1月1日至2014年8月30日,試用期3個月,2009年3月31日,公司發送試用期延長通知書,延長試用期3個月。
第二份勞動合同:期限自2009年7月1日至2014年8月30日,試用期3個月,2009年9月30日,公司發送試用期延長通知書,延長試用期3個月。
第三份勞動合同:期限自2010年1月1日至2014年8月30日,試用期6個月。
第四份勞動合同:期限自2010年7月1日至2014年8月30日,試用期3個月,2010年9月20日,公司發送試用期延長通知書,延長試用期3個月。
第五份勞動合同:期限自2011年1月1日至2014年8月30日,試用期3個月,2011年3月30日,公司發送試用期延長通知書,延長試用期3個月。
第六份勞動合同:期限自2011年7月1日至2014年8月30日,試用期3個月,2011年9月25日,公司發送試用期延長通知書,延長試用期3個月。
第七份勞動合同:期限自2012年1月1日至2015年8月30日,試用期3個月,2012年3月25日,公司發送試用期延長通知書,延長試用期3個月。
第八份勞動合同:期限自2012年7月1日至2015年8月30日,試用期6個月。
第九份勞動合同:期限自2013年1月1日至2016年8月30日,試用期3個月,2013年3月26日,公司發送試用期延長通知書,延長試用期3個月。
二零一三年六月二十九日,你們公司以吳三水不能勝任工作崗位爲由,向他發出試用期辭退通知書。
你看下這位員工的勞動合同試用期時間設置,然後就明白了!”
劉元按照方轶的指引,拿着勞動合同逐份看過去,慢慢的皺起了眉頭:“窩草,窩草,太TM孫子了,員工工作了四年多,一直處于試用期内!這操作太TM騷了!
方律師,這麽簽勞動合同合法嗎?”
“你們公司有多少勞動合同是這麽簽署的?”方轶沒有回答劉元的問題,反問道。
“這個我還真不知道,我們業務部門的勞動合同好像沒有這麽簽署的。都是一簽三年,或者一年一簽。”劉元回憶了下道。
“嗯,這麽簽署勞動合同肯定不合法,這場官司你們公司肯定敗了,賠償是肯定的,但是不一定會賠那麽多。”方轶道。
“這話怎麽說?”劉元一頭霧水道。
方轶想了想道:“我記得《勞動合同法》第十九條第二款明确規定:‘同一用人單位與同一勞動者隻能約定一次試用期。’
該條款旨在通過對試用期次數的嚴格限定防止用人單位反複“試用”勞動者,損害勞動者的合法權益。你們公司的行爲正好違反了該條規定。
而該法第八十三條規定,‘用人單位違反本法規定與勞動者約定試用期的,由勞動行政部門責令改正;違法約定的試用期已經履行的,由用人單位以勞動者試用期滿月工資爲标準,按已經履行的超過法定試用期的期間向勞動者支付賠償金。’
這幾名員工肯定是咨詢了律師,然後才寫的仲裁申請書。違法約定試用期的賠償金=試用期滿月工資×已經履行的超過法定試用期的期間,這個公式他們用的對。
但是可惜他們咨詢的這位律師業務不精,在計算違法約定試用期的賠償金時,忘記了勞動仲裁的時效是一年。
根據《勞動争議調解仲裁法》第二十七條第一款之規定,‘勞動争議申請仲裁的時效期間爲一年。仲裁時效期間從當事人知道或者應當知道其權利被侵害之日起計算’。
吳三水于2013年7月10日提出仲裁申請,自申請仲裁之日起向前推12個月,對于之前已經超過了申請仲裁的一年時效期間的試用期的賠償金,仲裁委是不可能支持的。”
(本章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