就在此時,服務員開始陸續上菜,三人邊吃邊聊。
“袁總,一審判決書和相關案件材料您帶了嗎?”方轶問道。
他琢磨着:既然趙律師和那位合夥人已經進去了,袁長征大老遠的跑過來,這案子還真可能接下來。
“帶來了,不過我隻有一審判決書,抗訴書我沒有,抗訴的事是我聽趙律師說的,檢察院抗訴後,我曾委托他去看守所會見我兒子。
我想聽聽您的意見,看看二審是否會改判。”袁長征說着拿出了一個文件袋,厚厚的,裏面應該裝了不少文件。
方轶接過文件袋後,将裏面的案件材料抽了出來:“縣法院認爲,袁偉認罪态度較好,并積極賠償,獲得被害人諒解,可以減輕處罰。
但是按照剛才您的說法,檢察院不同意法院的判決,提出兩條抗訴意見:
第一條,檢察院認爲一審判決量刑不當。
檢察院認爲袁偉,詐騙數額巨大,庭審後部分賠償被害人并獲得諒解,屬于可以酌情‘從輕處罰’,不應該‘減輕觸犯’。在沒有法定減輕處罰情節的情況下,一審法院對袁偉減輕處罰明顯不當,檢察院認爲袁偉應該被判處三年以上有期徒刑。”
說完,方轶拿起一份和解協議,問道:“袁總,和解協議上寫的是分期支付賠償金,先支付百分之五十,待法院判決生效後再支付尾款。第一筆賠償金給了嗎?”
“給了,簽完和解協議就給了。”袁長征道。
“爲什麽當時不一次性支付完畢,要分期支付?”方轶問道。
“主要是怕對方拿到錢後反悔,這樣可以制約對方。當時我是咨詢了趙律師的意見的,他說可以我才簽的。有什麽問題嗎?”袁長征道。
“嗯,确實有點問題。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适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的解釋》第五百零二條規定,和解協議約定的賠償損失内容,被告人應當在協議簽署後即時履行。所謂的即時履行就是簽完協議後要一次性的履行完畢,不能分期付款。
該解釋第五百零五條規定,對達成和解協議的案件,人民法院應當對被告人從輕處罰;符合非監禁刑适用條件的,應當适用非監禁刑;判處法定最低刑仍然過重的,可以減輕處罰;綜合全案認爲犯罪情節輕微不需要判處刑罰的,可以免除刑事處罰。
也就是說,和解協議如果約定分期支付,開庭時隻支付了部分賠償款,法院是不應該适用該解釋第五百零五條,減輕對被告人的處罰的。從這個角度來說,檢察院的抗訴沒有什麽問題。”方轶解釋道。
雖然袁長征聽不太懂那些咬文嚼字的法律條款,但是他明白了一點,自己不應該分期支付賠償款,因爲這樣的話,法院就不能适用上述解釋的第五百零五條減輕對袁偉的刑事處罰。也就意味着二審可能改判,延長袁偉的刑期。
聽了方轶剛才的話,袁長征心中一陣後悔,除了恨自己外,他更狠趙律師,因爲當時所有的文件都是趙律師起草的。
“方律師,您剛才說的從輕處罰和減輕處罰,這個區别大嗎?難道法院的判決真錯了?”袁長征想找法律上的漏洞,但是自己不是很懂法,他隻能求教于方轶。
“嗯,區别還是挺大的。從輕是指在法定處罰種類和幅度内對被告人适用較輕種類或者較小幅度的處罰。減輕處罰是指在法定的最輕處罰種類和最小處罰幅度以下給予處罰。
我給您打個比方,比如按照《刑法》規定,被告人應該被判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如果具備從輕處罰的情形,法院會綜合案情和被告人的認罪态度,判處被告人三年或者四年刑期,這就屬于從輕處罰。
如果被告人具備減輕處罰的情形,法院有可能會判處被告人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比如一年半或者兩年。
這就是區别。”方轶解釋道。
“那和解協議是必須要即時支付完畢才能适用減輕處罰的規定嗎?有沒有其他變通的方法?”袁長征的生意頭腦快速開動起來,對于生意人來說,沒有什麽是不能變通的,哪怕隻有一絲的可能性,他也會去嘗試。
“根據最高院的指導精神,和解制度有三個原則:第一,自願原則;第二,即時全面履行原則;第三,禁止反悔原則。
其實在您與對方簽署的和解協議生效之日起,對方就不能再反悔,即便對方真反悔了,法院也不會支持。所以您一開始的擔心就是多餘的。
您的問題涉及第二個原則,即時全面履行原則。
說實話,在司法實踐中,對于刑事和解協議約定的賠償款項能否延期履行、分期履行等問題,各法院存在分歧。這也可能就是縣法院适用減輕處罰,判您兒子一年六個月有期徒刑的原因。”方轶解釋道。
“按照您的說法,一審法院的判決未必就會被二審法院改判,二審法院還是有可能維持原判的,是這樣嗎?”聽了方轶的話,袁長征心裏稍微踏實了一些。
“有這種可能性,當然這裏面運氣成分居多。
但是根據最高院的指導意見,如允許延期履行、分期履行和解協議約定的賠償款項,将會使法院對被告人的從寬處罰建立在尚不确定的事實基礎上,一旦被告人獲得從寬處罰後,拒不履行或者不全部履行賠償義務,受上訴不加刑原則所限,二審法院是不能加重其處罰的。
另外,由于是當事人之間達成的和解協議,不具有申請強制執行的效力,這無疑會損害裁判權威,也會使被害方的合法權益難以得到切實保障。
所以二審法院會不會改判,我不好說,但是我建議您做最壞的打算,不要太樂觀。”方轶道。
“嗯,我明白您的意思,一審時我們就是太樂觀了,結果我愛人到現在還無法接受我兒子被判刑的事實。”袁長征明白方轶的話是對的,凡是都有可能出現例外的情況,要做好充足的準備。
(本章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