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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50章 法官的心,似海深

第150章 法官的心,似海深

“我們去了不動産登記部門進行盡調,根據窗口工作人員的反饋意見,車位都在房地産開發商名下,不存在其他權利人。”老律師道。

“除了去相關部門調查外,你們有沒有問過小區的業主?那麽多車位都處于使用中,難道你們就沒有意識到車位可能已經被出售,或者車位上存在他人權利嗎?”男法官問道。

正在老律師開動腦筋想對策時,他身旁的小律師錯誤理解了老律師的意思,開口道:“當時開發商告訴我們都是業主亂停的,大部分車位是開發商自己在用。”

小律師話一出口,老律師心中咯噔一下,狠狠瞪了她一眼,怪她多嘴。但話已出口,無法收回,老律師隻能另想他策。

“《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業銀行法》第三十六條規定,……商業銀行應當對保證人的償還能力,抵押物、質物的權屬和價值以及實現抵押權、質權的可行性進行嚴格審查。

《貸款通則》第二十七條規定,貸款調查:貸款人受理借款人申請後,應當對借款人的信用等級以及借款的合法性、安全性、盈利性等情況進行調查,核實抵押物、質物、保證人情況,測定貸款的風險度。

上述法律法規明确規定銀行對外貸款設定擔保時負有對抵押物進行審慎審查的義務。

被上訴人銀行作爲專業的金融機構,明知抵押物(車位)在有人使用的情況下,可能存在他人權利,卻沒有進一步調查,隻聽開發商一面之詞就出具了調查文件,你們真的盡到了必要的注意義務嗎?”男法官道。

老律師被法官說的心中不爽,但那又如何,隻能忍着,他的老臉已經練的水火不侵。但是他身旁的小律師的臉色卻有些不自然,她感覺法官在針對他們。

“被上訴人認爲,上訴人在購買車位時,車位上已經存在在先的抵押權,即上訴人購買車位的行爲屬于抵押權利存續期間的買賣行爲。

上訴人明知車位上存在抵押權仍然購買,其應當知道存在不能過戶的風險,即使案涉車位買賣時尚未抵押給被上訴人,也存在“一個車位賣兩次”或者再次被抵押給第三人的風險。

所以不管被上訴人是否進行了進一步的調查,上訴人都是有過錯的。”老律師開動腦筋終于想到了怼法官的方式,當然這種怼是變相的,他不敢直怼,因爲人家說的對,銀行确實存在失誤。

“被上訴人,伱們說上訴人在抵押權存續期間買賣車位,抵押權人是誰?”男法官問道。

“抵押權人是個個人,具體名字在一審的案卷中有記載,我不記得了。”老律師道。

“上訴人你們知道這事嗎?”男法官看向方轶。

“本案一審不是我代理的,我在調閱案卷時見過,上訴人在購買車位時,車位上确實存在抵押權,但是該抵押權在上訴人購買車位後,注銷了。上訴人認爲,已經注銷的抵押權不構成車位過戶的障礙。”方轶道。

“被上訴人,是這樣嗎?”男法官問道。

“是的,被上訴人在進行抵押前,此前車位上的抵押注銷了。但是這并不能免除上訴人的過錯。”老律師揪着這一點不放。

“之前的抵押權人與你們有關系嗎?”男法官問道。

“沒有關系。”老律師道。

“既然與本案無關,你們以此來主張上訴人存在過錯的法律依據何在?”男法官問道。

老律師啞火了。他身旁的小姑娘覺得太憋屈了想争辯兩句,卻比老律師攔住了。老律師知道這麽争辯沒有任何意義。

他在想怎麽回去跟銀行的人交代,因爲之前的抵押物盡到是他們律所派人跟着銀行的人一起做的,如果這案子敗訴是因爲盡調的問題,恐怕以後律所想再跟銀行合作就難了,搞不好自己的業務也會受影響。

坐在對面上訴人席位上的方轶,此時心情很好,但是他也不敢掉以輕心,因爲他曾聽在京城當律師的同學說過,法官在法庭上訓斥或者追着一方沒死帶活的問問題,甚至刨根刨到祖墳上,都不能代表法官就一定會判另一方赢。

有可能隻是對方某一句話觸怒了法官,或者當天早上法官跟媳婦吵架了,想發洩下,又或者是想弄明白某些問題而已。總之法官的心,似海深,很多時候猜不透!

……

“現在做最後陳述,上訴人陳述。”男法官道。

“上訴人認爲,上訴人就案涉車位享有足以排除人民法院強制執行的民事權益,請求法院判令撤銷一審判決,依法改判或者發回重審,理由如下:

一、上訴人購買的車位雖不屬于住宅,但卻是滿足業主住宅需要的必要設施。《中華人民共和國物權法》第七十四條第一款規定:‘建築區劃内,規劃用于停放汽車的車位、車庫應當首先滿足業主的需要’。

《城市居住區規劃設計規範》規定:‘居住區内必須配套設置居民汽車(含通勤車)停車場、庫……’

上述法律和規範性文件明确規定了在城市商品房建設階段建設單位應設計、修建車位、車庫以滿足業主需求的強制性義務,賦予車位以特定用途。

在私家車日益成爲普通家庭日常交通工具的現代社會,車位使用權與業主居住權密切相關,具有滿足居民基本生活需要的屬性。

本案中,上訴人系小區的業主,其所購買的車位爲其購買的住宅的必要的生活配套設施,而且自購買以來,一直用以停放車輛使用至今。

因此,上訴人購買的車位具有《最高人民法院關于人民法院辦理執行異議和複議案件若幹問題的規定》第二十九條對“消費者購買的商品房”特别保護的必要居住權利屬性,應當使用第二十九條的規定。

二、上訴人與開發商簽訂《車位認購書》後,依約支付了全部款項,開發商向上訴人出具了發票。”

(本章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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