哎!這世間讓人不理解的事太多了,特别是男女之事,不能拿正常人的眼光去看待。
“下面進行舉證質證。原告舉證。”女法官說完開始翻看原告之前提交的證據。
“第一份證據,第三人通過銀行賬戶向被告轉款的記錄,證明第三人在原告不知情的情況下,五年間向被告陸續贈與了十五萬三千元。
第二份證據,第三人與被告的QQ及微信聊天記錄,該記錄是第三人提供給原告的,證明第三人與被告之間存在不正當關系,時間長達五年之久。
舉證完畢。”原告律師道。
“被告質證。”女法官道。
“以上證據的真實性,被告認可。但是證明目的不認可,第三人給被告賺的款項并不是贈與款項,而是爲了支付生活費用。質證完畢。”方轶道。
“第三人質證。”女法官道。
“我對原告的證據全都認可。完了。”第三人道。
“被告舉證。”女法官心裏也煩,她不想審理這類案件,尤其是她這麽年輕的法官,尚未婚配,接受這類負面信息多了,會影響她的婚姻觀。
庭裏除了她,全是三四十歲的老法官,而且以女性法官居多,基本上都已結婚生子,處理起這類案子來顯然比她更有經驗。之前有個年輕的男法官分到庭裏,後來申請調到了執行庭,現在庭裏隻有她一個年輕人。
“第一份證據,被告與第三人的QQ和微信聊天記錄,被告曾多次向第三人索要錢财支付房租和兩人的日常開銷。原告提供的第三人向被告轉賬的時間與雙方聊天記錄時間吻合,證明本案第三人向被告轉款系用于兩人共同生活。
第二份證據,被告的租房合同和支付租金的銀行轉賬記錄,被告與第三人同居期間,均是租用的同一套房産,雙方一年一簽合同。因爲時間太長了,被告隻能找到三份租賃合同,但是支付的租金是連續的,每年被告都會向房主的銀行賬戶支付租金。證明被告租賃房産所付租金金額及時間,與第三人給被告支付的款項金額及時間吻合,第三人支付給被告的款項大部分用于支付租金。
第三份證據,被告與第三人分手前的聊天記錄,證明被告與第三人同居期間的所有花費均由第三人承擔。
第四份證據,第三人向被告借款的QQ及微信聊天記錄及轉款記錄。所借款項用于車輛加油及請朋友吃飯等,共有三萬六千多元。證明第三人與被告之間存在賬目往來,第三人轉給被告的款項不是贈與,其中包括同居花費和欠款的歸還。
以上聊天記錄均有公證機關的公證書。舉證完畢。”方轶道。
“原告質證。”女法官道。
“第一份證據,被告與第三人的QQ和微信聊天記錄,真實性、關聯系、合法性原告認可,但是證明目的不認可,即便款項的出入時間相符合也不能說明第三人支付的款項就是專門用于支付日常開銷的。如果真是用于支付日常開銷,第三人完全可以代被告支付,沒必要繞彎子。
第二份證據,被告的租房合同和支付租金的銀行轉賬記錄,原告認爲該份證據與本案無關,被告支付租金是用的自己的錢還是用的第三人的錢不确定。
第三份證據,被告與第三人分手前的聊天記錄,原告對其真實性、合法性和關聯性認可,但是證明目的不認可,兩人口頭上這麽說,但是并不代表實際中就是這麽做的。
第四份證據,第三人向被告借款的QQ及微信聊天記錄及轉款記錄,原告認爲該證據與本案無關。這是第三人與被告間的借款糾紛,應另案處理。”原告律師道。
作爲一名執業律師,她雖然經驗不足,但是從方轶提供的證據中她已經對整個案情有了初步判斷,之前原告來找她時,所說的話是存在偏差的,比如原告和第三人故意隐瞞了,第三人向被告借款的事。
但是她接受了委托,就要替當事人說話,即便知道了真假對錯又怎樣,她的工作不是去探讨案件的是非曲直,而是去爲當事人争取利益最大化。雖然她的心裏也很矛盾,但是她必須這樣去做。
“第三人質證。”女法官道。
“我認可被告提供的聊天記錄,但是對證明的内容不認可。完畢。”第三人道。
“不認可的理由是什麽?”女法官問道。
“我……我跟她聊天歸聊天,但是實際上并不是這樣,我給她的錢就是贈與。”第三人眼神恍惚,時不時的瞟一眼坐在原告席上的自家媳婦。
“原告,你們說第三人轉給被告的錢是無償贈與,除了已經提交的證據外,有沒有其他證據證明這些錢是無償贈與?”女法官問道。
“沒有其他證據,這十五萬三千元,是分批轉的,小額的款項一二百元,大額的款項三五千元,因第三人和被告雙方存在非正常關系,從常理來講,這些錢都應該屬于贈與。”女律師辯解道。
“被告代理人,第三人與被告是共同居住生活,還是偶爾住幾天?”女法官問道。
“基本上在原告不在家期間,第三人都是在被告處居住。”方轶道。
“原告,你的工作性質是什麽樣的,是否需要經常出差?”女法官問道。
“原告是公司高管,六年前被派往外省擔任總經理,所以屬于常駐外省,每隔一段時間可以休假。”女律師道。
原告不在本省工作這是事實,隻要法官到單位一調查便可了解,所以女律師犯不着爲這事撒謊。
“第三人,是這樣嗎?”女法官看向胖子,眼神中閃過一絲厭惡。
“是,我媳婦經常不在家。所以我就一失足成千古恨。”第三人的态度很好。
“第三人,你是經常居住在被告處嗎?”女官問道。
“大部分時間是在她哪居住。”第三人道。
“伱是做什麽工作的?”女法官問道。
“我在縣裏開了一家勞務公司。”第三人道。
(本章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