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告對證據有什麽異議?”胖法官問道。
“沒有異議。”錢連元道。
“被告辯護人對證據有什麽意見?”胖法官看向方轶。
“沒有意見。”方轶道。
“被告辯護人有需要提交的證據嗎?”法官問道。
“沒有證據。”方轶道。
這個案子的關鍵點與孫連鵬案一樣,不在證據上,而在四輪電動車(老年代步車)是否屬于機動車輛上。如果不屬于機動車輛,自然就構不成危險駕駛罪。
“本案事實已經調查清楚,法庭調查結束,現在開始進行法庭辯論。請公訴人和辯護人圍繞争議事實和如何适用法律等問題進行辯論。
請公訴人發表辯論意見。”法官道。
“我們認爲,被告人構成危險駕駛罪,理由如下:
第一,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一百一十九條第三項、第四項規定:“機動車,是指以動力裝置驅動或者牽引,上道路行駛的供人員乘用或者用于運送物品以及進行工程專項作業的輪式車輛。
經鑒定,被告人的電動車符合上述條件,屬于機動車。
第二,根據交警部門的現場筆錄和鑒定結果,事發時被告人處于醉酒狀态駕駛機動車。
綜上,本案中,被告人在醉酒的狀态下,駕駛四輪電動車的行爲,構成危險駕駛罪。”宋檢察員道。
宋檢察員說完,看了一眼對面的方轶:這次我們請鑒定機構進行了鑒定,四輪電動車符合機動車的條件,屬于機動車,我看你怎麽辯護。
“被告人發表辯護意見。”胖法官看向錢連元。
“我不認爲酒後駕駛電動車(老年代步車)構成危險駕駛罪。”錢連元道。
“辯護人發表辯護意見。”胖法官道。
“尊敬的審判長及合議庭諸位法官:
我受本案被告人錢連元的委托,擔任其辯護人。辯護意見如下:
首先,危險駕駛罪是行政犯,我們認爲針對‘機動車’的概念的理解,應當與其所對應的行政法規保持一緻,不能随意擴大解釋。
剛才公訴人提到,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一百一十九條第三項、第四項規定:“機動車,是指以動力裝置驅動或者牽引,上道路行駛的供人員乘用或者用于運送物品以及進行工程專項作業的輪式車輛。
我們認爲,判斷行爲人是否認識到其駕駛的車輛屬于法律意義上的機動車,應該根據一般人的生活經驗、認識水平和理解能力進行綜合評價。
目前,尚未出台的法律法規均未對電動車的法律屬性作出明确規定,相關部門也沒有對電動車按照機動車進行管理,故不能要求普通公衆認識到電動車屬于機動車。
回到本案,被告人駕駛的無牌照“雷神”牌四輪電動車雖經被鑒定爲機動車,但不能證明被告人認識到電動車屬于機動車,在國家未出台相關法規,明确規定電動車屬于機動車的情況下,我們認爲,鑒定機構認定電動車屬于機動車,超出了其權限範圍,不應被法院采信。
另外,被告人購買“雷神”牌電動車後,在使用過程中,未有交通管理部門告知其要懸挂号牌、購買保險、持有機動車駕駛證等各項機動車上道路行駛的規定。
被告人作爲一名經驗豐富的老司機,在他的認知裏,其購買的電動車速度慢,行程短,充其量是個大玩具,根本不屬于機動車。這也充分證明,被告人主觀上無危險駕駛罪的故意。
根據主客觀相一緻原則,被告人不構成危險駕駛罪。故公訴機關指控的罪名不能成立,請貴院采納辯護人的意見。
辯護意見發表完畢。”方轶道。
方轶雖然嘴上這麽說,但是心裏卻不這麽想,因爲從這幾年發生的電動自行車和老年代步車交通事故來看,一旦操作不當或者酒後駕車,電動車發生事故後造成的危害一點不低于機動車。
但是拿人錢财與人消災,吃着誰就得向着誰,作爲一名律師,方轶必須履行自己的職責,爲當事人争取最大利益。
“雙方還有需要補充的辯論意見嗎?”胖法官面無表情的問道。
“沒有。”雙方回複道。
“現在法庭辯論結束,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一百六十條之規定,被告有最後陳述的權利,被告人錢連元現在由你向法庭作最後陳述。”胖法官道。
“我不認爲構成罪……”錢連元心裏素質真不是蓋的,說話時底氣十足,铿锵有力。
……
“本法庭經過公開審理,進行了法庭調查和法庭辯論,聽取了公訴人的指控,被告人的意見和被告人的辯解、陳述以及辯護人的辯護意見,現在法庭審理結束……”胖法官并未當場宣布判決結果,其敲響法槌後,退出了法庭。
錢琳琳和幾位親戚、朋友進行了旁聽,見庭審結束,方轶走過來,錢琳琳立刻迎了上去。
“方律師,什麽時候能出判決?”錢琳琳道。
“這個要等法院通知,案件比較簡單,應該很快就能出來結果。”方轶說完,又安慰了錢琳琳兩句便離開了法院。
看看時間已經到一點半了,方轶摸了摸肚子,走進了路邊的一家小餐館,因爲已經過了飯點,餐館内沒什麽食客,他要了一碗炒刀削。
正在他秃噜秃噜的吃炒刀削的時候,手機響了,是雲梅打過來的。雲梅告訴他一個喜訊,她的案外人執行異議之訴二審判決下來了,二審法院駁回了銀行的上訴,維持原判。
方轶恭喜了兩句後,挂了電話,繼續低頭吃炒刀削。
吃完刀削面後,方轶用紙巾擦了擦嘴,看着桌上的空盤子:二十萬啊!現在就剩下一個二審案件了,如果能勝……盡人事聽天命,希望一切順利。
周日時他去了市裏見了李書明,下周一上午十點李書明借名買車的案子開庭,他要過去跟李書明再核實下案情。
(本章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