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烤肉店打烊前,方轶結了賬。本來說好是周慎買單的,但是烤肉店不能刷碼付費,周慎又沒帶現金和銀行卡,便隻能由方轶買單。
周慎想将錢轉給方轶,但是被方轶拒絕了。
“這麽晚了,要不我在賓館給你開個房間?”站在烤肉店門外,西北風嗖嗖的刮着,方轶扣緊衣服扣子道。
“不用!司機一會兒到。我送你?”兩人喝了三個多小時的酒,此時周慎的酒勁去了大半。
“不用了。這裏距離我住的地方不遠。走回去也就二十分鍾,今天晚上吃多了,我得散散步。”方轶微笑道。
兩人正說着,周慎的車到了,是一輛S級奔馳車,司機停好車後,立刻下車将車門打開,等着周慎坐進去。
周慎猶豫了下:“這邊的事基本上處理的差不多了,我下周回京城,你要是來京城記得打電話給我。我欠伱兩頓飯。”
“好,回去我得記在本子上,以免忘了。”說完,方轶笑了起來。
周慎也笑了:“走了!”說完,他鑽進了奔馳車。
車燈消失不見後,方轶裹緊羽絨服,邁步向住處走去:原來這世間不是隻有自己孤獨,那個表面光鮮亮麗的家夥也不比自己好多少。這麽一想,他的心裏舒暢了不少。
此時他突然意識到,原來自己追求的從來不是幸福,而是比别人更幸福,隻要比别人幸福,自己心裏就會舒暢。
他感覺自己很卑劣,居然把自己的幸福建立在别人的不幸之上!不,建立在比較之上的幸福,不是真正的幸福!隻是幸災樂禍而已。人之所以活得累,可能就源于此。
次日周六,一早起來,吃過早飯後,方轶給姨夫周建軍打了電話,告訴他找到周陽了,并把自己的想法說了一遍。方轶的話說的很明白,如果姨夫周建軍心疼兒子,現在就可以過來把周陽接回村裏去。
周建軍沉默片刻後,同意了方轶的處理方式。他也想給兒子一點教訓,希望他以後能腳踏實地。
之前他不能接受優秀的兒子變得平庸,但是在家待業一年多以後,周建軍慢慢的接受了現實,自己沒有背景,沒有關系,本來就是個平庸的人,憑什麽要求兒子變得不平庸,他認命了!
方轶沒敢給霞姨打電話,是怕霞姨母愛泛濫,見不得兒子吃苦,馬上跑來接走周陽。不管怎麽說,姨夫是個男人,能理解他的苦心,也能控制住自己的情感,至于姨夫會不會告訴霞姨,那就不是他能管的事了。
經過将近一個月的等待後,周海的房屋買賣合同糾紛案(兇宅案)終于開庭了。
開庭當天,周海沒有出庭,原告席位上隻坐着方轶。女書記員進門後瞥了一眼方轶,讓他領取李月娥與周海離婚後财産糾紛案的判決書。
直到此時,方轶才認出來原來這女書記員正是之前李月娥訴周海離婚後财産糾紛一案的書記員。
因爲開庭時間是電話通知的,沒有傳票,方轶試探着問了下審理此案的法官是否是之前審理離婚後财産糾紛案的法官,書記員确認了方轶的猜測。
被告席上坐着的并不是被告本人,而是一位年輕的男律師,看起來很精明的樣子,是縣裏一家小律所的律師。
不一會兒,一位燙着卷發的女法官走了進來,正是之前方轶見過的那位女法官,她的眼袋還是那麽明顯。女法官打開案卷看了一會兒後敲響了法槌。
“原告,明确下訴訟請求,事實及理由。”女法官邊查看案卷邊道。
“訴訟請求:一、原告請求撤銷原被告之間簽署的《存量房買賣合同》;二、本案訴訟費用由被告承擔。
事實及理由:二零一二年十月,原告與被告就花園小區五号樓三單元六零一房屋達成交易,并簽訂了《存量房買賣合同》,此後雙方按照合同約定履行了房屋交割,原告支付了全部購房款。
在收房後,原告偶然得知交易的房屋内曾經發生過兇殺案,并且一家五口全都死在該套房中,該套房産爲兇宅。
在雙方交易前,被告并未如實告知該套房産曾發生過兇殺案,直至今日被告仍未主動告知相關情況。
原告認爲,被告故意隐瞞兇宅的事實,将房産賣給原告,構成欺詐,因此請求法院撤銷雙方簽訂的《存量房買賣合同》,以維護原告的權益。
完畢!”方轶道。
“被告答辯。”女法官道。
“被告不同意原告是訴訟請求,首先,《存量房買賣合同》系雙方自願簽署,不存在欺詐的情況。
其次,在簽署前房産中介已經介紹過房産情況,被告也向原告介紹了房産的相關情況,該房屋内根本不存在原告所說的兇殺案,也未出現非正死亡的情況,被告不存在欺詐行爲。
最後,“兇宅”之說純屬封建迷信,法院不應支持。雙方已經按照合同履行完畢相關義務,爲了維護交易的穩定性,請求法院駁回原告的訴訟請求。
答辯完畢!”被告律師道。
“原告,進行舉證。”女法官道。
“第一份證據,雙方簽訂的《存量房買賣合同》和房産證及稅票,證明雙方交易房産的事實。
第二份證據,本地報紙刊登的花園小區五号樓發生兇殺案的報道,證明該套房産内曾發生過兇殺案。
因該案屬于刑事案件,由公安機關偵辦,我們無法取得相關證據,已經申請法院調取相關證據。
舉證完畢。”方轶道。
“被告質證。”女法官道。
“第一份證據被告認可。第二份證據的證明目的不認可,該份報道隻是說花園小區五号樓發生兇殺案,并未指明是六零一室發生的兇殺案,因此我們不認可。”被告律師道。
方轶早就預料到了被告律師會不認可第二份證據,現在就看法院依申請調取的證據了。
“被告是否有證據要提交?”女法官沒有見到被告提交的證據,問道。
(本章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