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庭上,對面的辯護席空無一人。
盡管檢察官千賀子出示着一又一份的證人證言,但俨然已經變成了僵硬地朗讀材料環節。整個審判庭回響着這位女檢察官的聲音,一時之間竟顯得有些冷清和孤寂。這場重啓的法庭調查,變成了公訴人的單人表演。
岩永看着這一幕,眉頭已經震顫起來,内心一股熊熊的怒火在不斷燃燒。本該是封堵對方律師的39份證人證言,在對方律師退場之後,竟變得像是無人觀看的乏味馬戲。精心準備的材料,此刻卻仿佛無人問津,暴殄于街頭。
岩永在這一刻,是真真正正地被激怒了。這位檢察官控制不住地緊握拳頭,腮幫鼓起。一定要讓對方輸得體無完膚!
沒有了辯護律師的質證。這39份證人證言的出示,變成了純粹的走過場。若是按照正常的程序,沒有幾天下來,這39份證人證言是不可能被質證完畢。然而,沒有了律師的掣肘,每一份證人證言被宣讀完畢,基本就相當于完成了證據的出示流程。最後在短短1個多小時時間内,檢察廳所提交的證人證言,就被全部出示完畢,平均下來,每份證言的舉證質證耗時還不到兩分鍾。
……
11點28分,法庭辯論重新開始。
北原與宮川再度進入審判庭。此刻,法庭的氛圍清楚無比地達到了劍拔弩張之感。此前對法官的頂撞,随後又在法庭調查階段的退席,已經點燃了烽火。而這退席的舉動,在某種意義上,又相當于羞辱對面的檢察官。
此刻,公訴人與辯護人各自坐在席位相對。
僅僅隻是雙方坐在那裏,同處一個空間,現場的旁聽人士就已經感覺到似有鋼鐵巨炮,即将在耳畔炸響。
佐久間法官看着面前的雙方,宣布道:“現在本案再次進入法庭辯論程序。控辯雙方各自在對其公訴意見、辯護意見進行補充。補充意見發表完畢,由被告人進行最後陳述。現由公訴人先發表補充公訴意見。”
岩永聽到法官的指示,随即站了起來。此刻的他,雙目因爲心中怒火而微微圓睜,面部表情顯出一股無法令人抗拒威勢,猶如神社中的辟邪大像一般。
“裁判長。”岩永開口道,“就公訴意見而言,公訴人已經沒有更多要補充。然而,公訴人卻在此,要談一談對本案的看法。”
“本案一審曆經多次開庭到現在。我們從被告人及其辯護律師身上看到了什麽?”這位檢察官停頓了一下話語,驟然間提高了聲音,“恕我直言,我們所看到的就是兒戲兩個字!從本案第一次開庭起,被告人森本便将國法視爲兒戲!”
“其在已經簽署《認罪認罰具結書》的情況下,竟然指使律師作無罪辯護。哪怕自己已經簽署了法律文書,承認自己罪行,但仍然選擇當庭翻供,使得一起本該從速判決的刑事案件,到了今天居然曆經多次開庭,消耗大量司法資源,簡直是在愚弄每一位參與本次刑事案件的司法工作人員!”
“不僅被告人将國法當作兒戲,就連本案的辯護律師,也将神聖莊嚴的國法當作兒戲!!在檢察廳提交39份證人證言之後,本案律師居然無視裁判官之警告,當庭退出法庭,拒絕參與法庭調查,拒絕發表質證意見。此種行徑,嚴重幹擾了刑事訴訟程序的正常進行,被告律師以故意放棄行使辯護權的方式,将法庭當作了其個人的表演場所,來博人眼球!還有比這更加荒唐,更加無禮的舉動嗎?!”
“本案事實已經非常清楚。在案證據已經清楚表明,涉案公共資金轉入森本的私人賬戶。無論被告人及其律師,如何狡辯,都不能否認此等鐵證。”
岩永朝前走出一步,目光變得深沉,道:“從這個案件之中,我們可以看到森本個人究竟是怎樣一步一步沉迷于市場投機,沉迷于消費享樂,是如何一步一步走入歧途。被告人作爲國立大學的研究員,本該将其聰明才智投入與學術研究之中,然而,最終,卻悉數把所有精力投入到鑽研旁門左道,整日鑽研将公帑如何套取到口袋。”
“本案現已在社會上引起關注。許多人的目光都聚集在這樁案件之上。如果不能嚴懲森本,那不知道還有多少貪污公帑的蛀蟲,将會歡欣雀躍,又有多少真正埋頭于學術之人會感到寒心!”
這位檢察官高聲訓斥着森本的累累罪行,忽然間,他停下了腳步,目光落在了對面的辯護席上,雙眼望着那位年輕的男律師。
下一秒鍾,岩永的聲音響起道:
“不錯。被告人森本的辯護律師的确提出了本案在一些材料上存在着瑕疵。然而,我們可以清楚地看到,這些所謂的瑕疵,并不能對被告人的定罪量刑造成根本的動搖。辯護人總是一遍又一遍,無謂地強調所謂被告人的權利。”
“那我倒想問一問辯護律師,被告人的權利保障了,那被害人的權利又去哪裏了?!”岩永再度提高了幾分聲音,“刑法之所以是刑法,就在于其是爲了被害者的權利,與蠻橫、狡詐的犯罪分子作鬥争。排在第一位的,永遠是被害人的權利,而不是所謂的被告人權利!”
“就本案而言,作爲貪污案的被害者,不僅僅是産研企業,不僅僅是京都大學。在座的每一位人其實都是森本案的貪污受害者。因爲你們千辛萬苦所繳納的稅款,就被此等人士揮霍殆盡。”
“千千萬萬的國民權益才是排在第一位!”
“任何人的權益,都必須在吾國國民崇高的權益面前讓道!”
岩永眼睛盯着辯護席,繼續道,“爲了同犯罪分子鬥争,爲了适應千變萬化的複雜局勢。法律無可避免地需要具備一定的彈性。在這種彈性的伸張之間,把那些企圖鑽法律漏洞的漏網之魚給全數囊括進來。”
“法律當然會保護被告人權利。然而,所謂‘刑法是犯罪人的大憲章’這種說法,卻根本是無稽之談。保護被告人的權利,并不等同于是阻撓、對抗司法調查;不等同于是替有罪之人,掩蓋其犯罪之行爲;不等同于我們可以放大一些無傷大雅的細微瑕疵,從而就要阻撓整個公訴案件,使之不能對犯罪之者,追究刑事責任。”
“這種做法,是完全地歪曲法律本來的應有之義,是把本該保護善良市民的刑法,變成替狡詐之徒掩飾隐瞞惡行的工具。”
“本案公訴人完全大方地承認——是的,本案的檢察廳指控的确存在部分不圓滿的瑕疵。但問題在于,難道我們就要因爲這些瑕疵,而放棄追究一個明顯系犯罪分子的刑事責任嗎?難道!在已經掌握資金進入森本私人賬戶的情況下,我們還要放過他嗎?!我們難道還要拘泥于法律的字面文義,放過侵占國民财産的罪人嗎?!”
“裁判長!”岩永的聲音堅定道,“刑法的首要任務是保護被害人的權益,是保護社會被不法行爲侵害的法益。被告辯護律師一而再,再而三地胡攪蠻纏。試問,有哪一個刑事案件的卷宗能做到百分之百沒有瑕疵?沒有問題?”
“森本的所作所爲,是對我國納稅人權益的侵害,是在嘲弄千千萬萬國民每日每夜的辛苦工作!爲了吾國國民權益之維護,公訴人請求法庭須嚴懲被告人!如此方才能對得起我國善良之市民!”
(本章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