論壇上hunanstone書友有一個帖子,關于東漢鹽鐵的事,諸位書友可以看一看。
以下摘自羅慶康先生的:表明和帝以後鹽鐵已非官府專賣.
Z、東漢時期
(一)、東漢初年鹽鐵仍是官營
東漢竄帝無和元年(公本84年)前的59年中,鹽鐵制度是
官營還是民營,⑧或是“官營民營并行”④呢7我認爲是官營。
雖然,東漢初鹽鐵業官營元明确記載,但說明這‘—的期是官營的零星史料不少。如‘後漢書·杜詩列傳》雲,涅武七年(公無31年),杜詩爲南陽太守, “善于計略,省愛民沒,造作水排,鑄爲農器,用力少,見功多,百姓便之“。這是杜詩在擔任南陽太守時利用水爲動力,①發明了水排鼓風,來冶鑄鐵農具,百姓買買方便多了。因此,南陽尊稱他爲“杜母”。這屬官營無疑。南陽屬漢代五大經濟區之一的“三河地區”,是中原地R重鎮,故能代表一般。
鹽鐵宮營的表現不僅中原地區有,邊遠地區亦有c
先看西北邊地,如崔定的《政論》栽; “舊時永平、建初
之際……(西北)邊民……皆作私兵,不肯用官器“。所謂“官器”,當然是官營手工作坊所冶鑄的産品,邊民應該買用,但卻“不肯用”,原因是官營鐵器已不“牢勁精利”,而是“刀車悉鈍”。②似此乃官營專賣。
再看南部邊境,如建武韌,任延爲九賓太守, “令鑄作田器,教之墾辟“。⑤試問: “鑄作田器”者是政府,還是九真百姓? 《東觀漢記》載, “九真俗燒草種田”,不知牛餅。任延要教民星辟,解決不“雜交隊”的問題,非推廣中原地區冶躊之法,非官家“鑄作田器”不可。還有一個補證,就是《後漢書·任延列傳》 “集解”引惠棕雲: “華嬌書雲,教民以牛耕,置吏巡行。“看來,冶鑄田器與教民牛耕均是在官吏監督下進行的。因此,九真邊地也是官營鐵業。
上述史料說明,無論是中原地區還是邊境,鹽鐵業都是宮營專實。同時,從官方采取的一些措施看,也能證明這一點。
l是3C鹽作爲百宮俸祿。建武初,宋弘爲司空, “常受俸得鹽緻幹斜(此條姚本作“末弘爲司空,嘗受俸得鹽“),遣諸生迎取上河,令粱之。鹽賤,諸生不集,弘怒,使追,及其賤,悉果賣,不與民争利“。①如果不是鹽專賣,哪來如許之鹽作爲薪俸?如果不是官營,也沒有必要派官吏去上河“迎取”。其意是宮家擔任遠銷。二是象漢武帝一樣,用鐵盆作爲控制鹽戶制鹽的手段。煮鹽鐵貧是煮鹽的主要生産工具,鹽專賣時,允許國家手工業作坊制作,鹽戶煮鹽先要從宮家領取鐵益。漢武帝時期的“官與牢益”就是如此。 《隸釋,中有建武、水平時的漢鐵這銘文收錄,②是最好證明文就記載東漢初年鹽鐵官營确同事實。三是下掘進行山禁。即不允許人民随意入山開礦,須經鐵官批準。木理四年(公元129年)二月戊戌,顱帝“詣以民個di鑿石,發洩藏氣,救有司檢察所當禁絕,如建武、水平故事“。⑧雖然說的是顧帝時事,但是東漢韌年鹽鐵業官營的又一條補證。不過,私營鹽鐵的情況是有的,但爲政策所不允許。建武中,衛楓爲桂陽陽太守, “未陽縣出鐵石,它郡民庶常依因聚會,私爲冶鎊,遂沼來亡命,多緻奸盜“,因此,衛楓馬上禁止,“上起鐵官,罷斥私鑄”,這樣,官家的财政收入大增,“歲所增入500系萬”。①同時,來陽縣在西漢并無鐵官,東漢初卻新設了鐵官,實行鹽鐵官營。還有,建武初,第五倫“自以爲久宦不達,遂将家屬客河東,變名娃,自稱王伯齊,裁鹽往來太原、—L黨,所過釩爲糞除而去,陌上号爲道士,親友故人莫知其處“。eA口果政府允許私運私鍋,第五倫也用不着将家屬送至河東作客,自己也不會改名換姓叫什麽“壬伯齊”、 “道士”了。所以,鄭徐《通志》卷六十二引和帝罷禁沼文作“孝武柏收鹽鐵之别以奉師旅之費,中興以來猶未能革“,是很有道理的。爲什麽東漢初年必須實行官營呢2一、如果不實行官營,會引起社會不安。如豪強在束陽縣冶鑄, “沼來亡命,多緻好盜“,故非官鑄不可。事實也是這樣,衛楓罷斥私鑄後, “郡内清理”。二、軍費開支大,如果能官營鹽鐵,也可以彌補虧空。東漢是在長期戰亂之後建立起來的;6n之建國之後,既要消除割據勢力,如公孫述、隗嚣等,又要鎮壓因“度田”引起的叛亂,即“郡園大姓及兵長、群盜處處并起,殺害長吏“。⑥外族也乘機騷擾, “自中興以來,匈奴末賓“;④入民起義屢起,如交恥女子征側反叛。如此等等,均須大雖财政開支,如果實行鹽鐵宮營專賣,能“以備不虞“。同時,東漢實行尚書台創, “雖置三公,事歸台閣“,⑦進一行加強了中央集權。完全有力量通過行政手段,控制鹽鐵生産與遠銷,以解決國家财政窘迫問題。話得講回來,東漢初期雖然官營專類鹽鐵,但實屆抓得不緊。一方面是因爲氏期戰亂之後,百廢待舉。來不及整頓,就被一些貪官污吏及豪強地主鑽了空子。如建武初,建忠侯彭宛見“北州破散而漁陽差完,有鹽鐵官,寵轉以貿谷.積珍寶,益富強“。②另一方面,煮鑄鹽鐵之地乃邊遠山區,樂漢政府還無法顧及。如未陽縣系今湖南南部偏僻山區,距桂陽郡治“或且于裏”;東漢初發現有鐵之後,鄰郡豪強招;來亡命、好盜私鑄謀利。直到衛諷擔任桂陽太守之後,才新沒鐵官,收歸官營。
(二)、牽帝全面恢複鹽鐵專賣
章帝全面恢複鹽鐵專交,禁止私自煮鑄,是在元和年間
(公元84—87年),②廢止1:章和二年(公元88年),④前後最多不超過5年左右。
章帝爲什麽耍全面恢複鹽鐵專賣呢2一方面是“經用不足“。 e後漢書·朱陣列傳》雲; “(元和中)是時谷貴,縣官經用不足,朝廷憂之。“所以,尚書張林提出: “又鹽,食之急者,雖貴,人不得不須,官可自煮“。李賢等引《前書》作注: “因官器作煮鹽。”①即實行鹽專賣。另一方面爲了抵禦匈奴。和帝在章和二年夏四月戊寅沼曰: “昔孝武皇帝緻誅胡越,故權收鹽鐵之利,②以奉師旅之費。自中興以來,匈奴未賓,永平末年,複修征伐。先帝即位,務休力役,然猶深思遠慮,安不忘危,探觀舊典,複收鹽鐵,欲以防備不虞,甯安邊境。“很顯然,鹽鐵專賣是爲了解決師旅之費。
爲了表示對鹽專類之重視,竄帝還于元和三年(公元明
年)擻八月乙醜, “幸安邑,觀鹽池”。安邑鹽油乃指“河
東鹽池“;規模不小, “麥51裏,廣7裏,周116裏”,是
當時重要的鹽産地。座落在“今蒲州虞鄉縣西”。⑧
章帝時期實行鹽鐵專賣是經過一番激烈鬥争的。建韌六年(公元81年), “是時肅宗議複鹽鐵宮,④(大司農鄭)衆說以爲不可。詣數切貴,至被安勁,衆執之不移。帝不從。“元相中尚書張林主張鹽鐵專賣,章帝“有沼施行”,但朱晖以爲“不可施行”,其理由是: “王制,天于不言有無,諸侯不言多少,祿食之家不與百姓争利。今……鹽利歸宮,則下人窮怨。“竄帝發怒,切責之, “揮等皆自系獄“。①就是在推行鹽鐵專賣後,也有人借故反對。如章和元年(公元87年),而“奏罷鹽官,以利百姓。”⑥這是鄭衆、朱晖等反對鹽鐵專賣的繼續。
到章和二年,鹽鐵專賣宣布廢止,這是有諸多原因的。一是吏治腐敗,抓的不力。和帝在即位後沼中曰: “吏多不良,動失其侵,以違上意。先帝恨之,故遺戒郡國罷鹽鐵之禁,縱民煮鑄,入稅縣官如故事。“②東漢王朝自和帝以後 U益衰落,無法大規律組織鹽鐵專賣。鹽鐵專賣是王權集中下的産物,如漢武帝統治時期,中央權力高度集中,能通過強制手段将人力、物力、财力集中使用,動員中央到地方的官吏去組織生産與運銷。東漢初期,光武、明帝、章帝實行台閣制,王權較爲集中,能夠勉強爲之。但自和帝以後,地方豪強勢力膨脹,莊園發展起來,逐步壓倒了王枚,他們私自煮鎊獲利。因此,将權力下放到地方,讓民煮鑄,出征我爲宜。三是長期鬥争的結果。自昭帝鹽鐵會議之後,鬥争一直在繼續《元聲也曾另鹽鐵官三免彥帝時期,鄭衆t朱晖竭力反對,實際上是鹽鐵會議的繼續。
有人提出,彥帝建韌六年提出“議複”鹽鐵官營作何解釋7我覺得,似乎在永平與建韌之間國家可能允許私人經營。前文引用的崔塞《政論》中提到!西北邊民“皆作邊兵,不肯用官器“就是例子。另外,尚書張林提出“官可自煮“,即有私營存在。如果此說能夠成立,章奇提出議複鹽鐵一事就可解釋清楚了.
(三)、自和帝始實行民營征稅
東漢自和帝始,實行“縱民煮鑄,入稅縣官如故事”。對
此看法不一。有的認爲是“官營爲主,私營爲副”r①有的認爲,東漢鹽鐵宮的職掌“既主持官營,又管理民營征收稅金“。②我認爲,東漢自和帝始,一直實行民營征稅。
和帝即位後之沼講得明白,章帝“遺戒郡國罷鹽鐵之
禁,縱民煮鑄,入稅縣宮“,根本不存在什麽官營爲主之迹
象。另外,我們從一些散見材料中也能看出這一點。爲了論
述方便,不妨列舉如T2
順帝永建四年(公無129年),尚書仆射虞
鋼上疏: “雍州之域,展田誰上,義沃野千裏,谷
.探殷實,又有龜茲鹽池,以爲民利。“⑧
桓帝時,夏敵乃“自剪須變形,入林慮山中,
隐巨姓息,爲冶家調。餘突的發,形貌超瘁,積二、
三年,人無知者“。④
獻帝時,劉度任幽利牧, “開上谷胡市之利,
通漁陽益鐵之饒。民悅午牟,谷石三十“。⑥
上面所舉史料,全屆民營。龜茲鹽勉,完全是交給民螢
獲利。夏放爲逃避黨團之汛于林慮曲中作雇工二、三年,竟無人知曉。足見其“冶家”規模之大,屆痛冶者之多。“冶家”應是富家大戶,純系爲私人作坊經營。劉虞開通漁陽鹽鐵、使人民十分喜悅,這也是民營。
新近又拿起《華陽國志》閱讀,其中不少史料,足以證
明此點。桓帝延嘉後,涪人張壽,“少給縣遠楊放爲佐,放爲
梁賊所得,壽求之。積六年,姑知其生存。乃安家鹽井得30
萬,市馬5匹,往贖放“。①又東漢巴郡臨江縣“有鹽官,
在監、塗二溪,一郡所仰。其豪門亦家有鹽井“。②又,東
漢漢安縣“有鹽并、魚池以百數,家家有焉”。⑧這都是東
漢豪家私人煮鹽的鐵證。‘
少數民族地區則私自煮鑄鹽鐵的現象長期存在,如漢山郡, “地節三年,夷人以立郡賦宜,宣帝刀省并蜀郡爲北部都尉……地有的士,煮以爲鹽……靈帝,複分蜀郡北部爲漢山郡雲“。看來,此地在兩漢時均屬私家開采。據史載,該處在兩漢時,母系氏族殘餘仍然存在,加上氣候條件惡劣, “土氣多寒.在盛夏冰猶不釋”,冬則“入蜀爲傀”,④夏天才返其故地。因此,很難進行管理,所以任其開采算了。
至于有的學者所列舉的一些史料,以證明官營存在,我
們覺得有些失真。爲了說明方便,現列出來,一并加以分
析之。‘
(1)《華陽國志》卷三《蜀志》在越福郡“定爺
縣“條裏雲: “縣在郡西,波泸水,賓岡撤白摩沙
夷有鹽池,積薪以齊水灌而後焚之成鹽,漢末夷皆
鋼之,張是往争,夷帥狼本、架木王舅不肯服,最禽
撻殺之,厚賞賜,餘類皆安,官迄有之,北沙河是。“
有的學者作爲東漢中後期“官府經營”鹽鐵之例證。⑦确實,是官府經營,但不是東漢之事。因爲《三國志·蜀書·張疑傳,裏記載得很清楚,劉後主建興十四年(公元236年)後,張疑發現其地“出鹽鐵及漆,而夷激久白固食”,張輕便殺了作梗的男帥狼牟, “重申思信,遂獲鹽鐵。器用思贍“。
(2)《華陽國志》卷一
郡臨江縣“有鹽官,在監塗
門亦家有鹽井。“
《巴志》載,東漢時,巴
:溪,一郡所仰。其豪
有的學者認爲這是東漢鹽鐵官既主持官營,又主持民營的“并存現象”。②其實,是反映東漢私營鹽鐵的例證,前面已經分橋過了。至于臨江縣“有鹽宮”事,并不爲奇。自東漢和帝廢止鹽鐵專賣後,并沒有撤銷地方郡縣鹽鐵宮,隻不過是職掌有所變化而巳。鹽鐵專賣時,主持鹽鐵的生産與運銷;停止專賣後,就隻收稅了。事實2l和帝以後,鹽鐵官依然存在。永元十五年(公元103年)秋七月,和帝“複置團郡故安鐵官“⑧就是最好的說明。在《漢書·地理志》中琢郡下有鐵宮,應置于故安縣,中間廢置了;直到永元十五年又予以恢複。這不是“并存”,而是單一的鹽鐵民營。确實,廢止官營專賣以後,鹽鐵官依然存在。隻不過東漢巳将權力下放到了郡縣,因此鹽鐵官由郡縣統管。即使是私營,仍要通過鹽鐵官批準,并按期交稅才誰進行。我們可從山禁之嚴中看出來。前引的木建四年順帝之沼曰, “凡民入山開采,命有司檢察“,如果未獲批準,應當禁絕。這是鹽鐵官的職掌之一。
自和帝即位後,确是民營征稅。桓帝延嘉七年(公元 164年),史朔遷河東太守,“被一切記書當舉孝廉,56知多權貴請托,乃豫救斷絕書屬。中常侍候覽果造諸生密書請之,并求假鹽稅“。①“集解”引沈欽韓注: “菜河東有兩鹽池,則後漢仍榷其稅。“據此不但證明東漢桓帝時仍是民營征稅,而且說明鹽業行政與稅務仍屆郡縣主管。否則,侯覽也不會向太守借鹽稅,太守也不會有權拒絕。
(四)、使者“監賣”不是專賣
關于“監賣”制度作法怎樣,又起于何時2這個問題值
得探讨。 《三國志·魏書·衛朗傳》曰:
“關中f肢之地,頃遺荒亂,人民流人荊州者十萬
餘家,聞本麽會甯,皆企望思掃。而J3者無以自jk,詩将
冬竟招懷,q爲部曲。環縣貧弱,不能與争,兵家遂強。
一且變動,必有後憂。夫鹽,國之大寶也,自亂來散放,
宜如舊置使者監賣,口共立且市翠牛。若有歸民,以供
給之。勤耕積粟,LJ半殖關中。運民聞之,必日夜競還…
…免口白太祖。太祖從之,始遣揭者仆射盆鹽官。“
首先要弄清楚的是,恢複監賣制度的時間是在獻帝建安
列年。至于創始的年代,史料元征。但從衛規結苟或之書
看, “自亂來敬故,宜如舊,置使者監賣”句,說明至少創于
“亂”之前。而“亂”,是指黃巾起義,這是封建正統史家對農
民起義的誣稱,那就是說,監賣制度應于黃巾起義以前就已
有了。黃巾起義是在靈帝光和七年(公元184年)爆發的,
就目前掌握的史料分析,中央派使者監賣鹽業之制,似在延
嘉七年至光韌七年(公元164——184年)之間,①因爲延嘉七
年以前,仍是大守統管鹽鐵業,派鹽鐵官收稅,并将鹽鐵稅
一部分上交給天于。即使有權的中常侍侯覽個人竊書借河東
郡的鹽稅,也“積日不得通”。說明這個時期還不需要派
“使音”監督鹽官,以保證朝廷的稅收,
東漢對鹽官的職家有明确的規定, “凡郡縣出鹽多者置鹽官,主鹽稅“。⑦之所以置中央使者對鹽官實行監賣,無非是郡縣保證不了上級的稅收。東漢中後期鹽鐵稅的關鏈在“民鍋”這一環上,要掌握鹽的銷量、銷價,從而征稅。因此, “使者”的職掌似應如此。爲什鳥郡縣保證不了朝廷的稅收,而必須派使者監賣呢7我認爲有以下的原因:一是郡縣鹽鐵官本身的問題。和帝即儉後之沼講得很清楚,實行專賣後“以違土意”,其根源是“吏多不伊,“動失其使”。民營收稅後,更治不見得會有所好久磁口衛朗所雲,獻帝建安韌年之所以恢伊使者“監賣制,也是因“亂來敬放”,管理不嚴,鹽稅保證不了上交。事實上也是如此。如果郡縣抓得不緊,不但鹽米價格昂貴,而且人口也減少;反過來,則“鹽米豐殘,十倍于前”。①安帝時,虞切爲武都太守, “始到,谷石幹,鹽石八幹,見戶萬三幹,視事三歲,米石八十,鹽石四百。流人還歸,郡戶數萬“。②說明在同一郡中,由于前後太守采取的措施不同,則效果差别很大。武都那在二三年之所以變化大,主要是因爲虞銷平定羌胡之後,采取倍道、開河、招撫流民等措施的結果。這樣,郡縣就能保證上繳朝廷稅收,反之,象虞鑰的前一任太守,就差遠了,鹽價很高人民買不起,當然就保證不了稅收。二是桓靈黨銅之禍以後,東漢政局不穩,王枚日衰,人民無法生活下去,因而各地醞釀着農民起義。直至光和七年,終于思發了轟轟烈烈的黃巾起義。朝廷爲了應付内外戰争的需要,必須按刮民隊因而中央派“使者”監督鹽官,以加緊對鹽鐵稅的征收,也有這個可能。
當然,獻帝建安初恢複“監實”鹽官之制,那是另有原因的。主要是對流民的安置問題。流民問題是曆代統治者最賴手的問題。不但政府減少了賦役的對象,地主階級減少了地租,因田地荒蕪,而更重要的是流民聚集于Ib澤,以緻釀成大的起義。關中人民十萬親家流入荊州後,又出現了“例流“的現象。可流民回本土後,不解決土地、耕牛、農具、種子等問題,依然是社會不安因素。而諸将又收之成爲部曲,造成軍閥勢力腦腸嚴重威脅中央政權。爲此,中央恢複“使者”監鹽官,以保證稅收的征取。以鹽稅“益市犁午,若有歸民,以供給之“,達到“勘耕積栗,以豐殖關中”,穩定社會秩序的目的。
(本章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