卷四


江南初下,李後主朝京師,其群臣随才任使,公卿将相多爲小官,惟任州縣官者仍舊。至于服色,例令服綠,不問官品高下,以示别于中國也。

太宗淳化元年正月戊寅赦文:“應諸路僞授官,先賜绯人止令服綠,今并許仍舊。其先衣紫人,任常參官亦許仍舊。”遂得與王朝官齒矣。

楊萬頃殺張審素,審素二子皇、形父複仇殺萬頃,張九齡欲活之,李林甫必欲殺之,而二子竟伏大刑。蓋九齡君子,喜人爲善,林甫小人,嫉人爲善,好惡不同故也。苟其父罪當死,子不當報仇,父死不以罪,或非出上命,而爲人所擠陷以死,可不報乎!審素之仇所當報也。太宗雍熙三年七月癸未,京兆府合孛裾缙哦,報母仇殺人,诏決杖遣之。惜乎皇、兄不遇聖時明主也!

歐陽修少孤,其叔父教之學,既貴,乞以一官回贈,以報其德。诏從之。乃自員外郎贈郎中。後世以爲美談,不知又有先于修者,王曾爲參知政事,改葬叔太子中舍宗元、叔母嚴氏,自言幼孤,叔父母育之。诏贈宗元工部員外郎,嚴氏懷仁縣太君。

李遵勖本名勖,崇矩之孫,繼昌之子,真宗朝尚長公主,禦筆增爲遵勖,升爲崇矩之子,繼昌之弟。自此爲例,實亂人倫。治平四年二月,神宗皇帝手诏,述英宗治命,應公主出降,其夫不得升同父行。蓋英宗久欲厘王,以病未果出命,故神宗以遺命行,可謂善述人之事矣。

士大夫治小民之獄者,縱小民妄訴,雖虛妄灼然,亦不反坐,甚而聽其蓦越,幾于摟攬生事矣。曾不思善良之民,畏官府如虎狼,甘受屈抑,不敢理雪。而奸猾之民,以恐脅把持爲生,與吏囊橐,視官府如私家,肆行不忌。士大夫堕其計中,爲其所困,殊不自覺,良可歎也。太祖皇帝乾德二年正月己巳,诏應論訴人不得蓦越陳狀,違者科罪。開基創業之初,首念及此,慮爲善良害也。真宗鹹平元年七月,诏所訴虛妄,好持人短長,爲鄉裏害者,再犯,徒;三犯,杖訖,械送軍頭引見司。苟能舉而行之,庶幾妄訴者息矣。

舊制,期喪百日内妨試,尊卑長幼同。士人病之,多入京冒哀就同文試,洎中選,被人論訴,不免坐罪。天禧四年二月壬申,翰林學士承旨晁回上言:“諸州士人以期制妨試,奔湊京毂,請自今卑幼期服,不妨取解。”诏從之。自後冒哀求試者寡矣。大凡人家尊長期喪,多年高者,卑幼期喪,多年幼者,免避卑幼,則妨試亦鮮。

國初,宗室尚少,隸宗正等。仁宗景倘年,以宗室衆多,特置大宗正司,以皇兄甯江軍節度使允讓知大宗正事。仍诏自今于祖宗後各擇一人爲之,尚賢而不以齒。糾正違失。凡宗室奏陳,先委詳酌而後聞,不得專達。其後又以宗室出居外州,于西京置西外宗正司,南京置南外宗正司矣。

今州縣義倉米,始于仁宗時。始集賢校理王琪,嘗于景讨諧慮耄乞每正稅二鬥,别輸一升,領于轉運使,遇水旱振給。有司會議,不同而止。慶曆元年九月,琪申前議,上特诏行之。至新法行,又增作每一鬥收一升,然水旱振給,所賴爲多。行之日久,官吏視爲公家之物,遇振給,靳惜特甚,殊失元立法之意。

仁宗重台谏之選,景淘年四月癸醜,诏禦史台置殿中侍禦史、監察禦史裏行。又诏舉三丞以上嘗曆知縣人除禦史裏行,二年除禦史,又二年除三司開封判官。自清要而曆繁劇,選任既重,一時号稱得人。明道元年七月辛卯,又以谏官無治所,乃以門下省充谏院,而别創門下省于右掖門之西。蓋朝臣皆有入局之所,獨谏院無之故也。

真宗欲以太宗配天于南郊,而太祖之配不可改,乃奉太宗并配。仁宗郊天,又益以真宗,則是以三帝配一上帝矣。嘉唐吣辏因楊畋力谏,乃定以太宗配。今南郊又以祖宗并配矣。

祖宗重堂後官,更用士人,其叙遷至員外郎者,與外任。其後多不願出,惟求子孫恩澤,遂以爲例。仁宗嘉貪四辏中書奏:“今後願留人,雖許供職,其諸房提點并須擇才,候職事修舉方補。如不職,與堂除知州。”蓋猶以士流之故,優之也。新法既行,增置宰屬,而士流不複爲堂後官,因是粝鳌>芍疲堂後官外任止于通判,不得爲知州。先是皇倘年四月,诏堂後官無得佩魚,若士人選用而至提點五房,方許佩魚,以示别也,今雖非士人選用,皆佩之矣。

先聖後嗣,自先聖封文宣王,而襲爵者稱文宣公。“文宣”,谥号也,谥号非子孫所可襲。仁宗至和二年三月,用太常博士祖無擇議,改爲衍聖公,蓋取襲封之義。

舊制,婦人冠以漆紗爲之,而加以飾,金銀珠翠,采色裝花,初無定制。仁宗時,宮中以白角改造冠并梳,冠之長至三尺,有等肩者,梳至一尺。議者以爲妖,仁宗亦惡其侈,皇淘年十月,訓禁中外不得以角爲冠、梳,冠廣不得過一尺,長不得過四寸,梳長不得過四寸。終仁宗之世無敢犯者。其後侈靡之風盛行,冠不特白角,又易以魚枕;梳不特白角,又易以象牙、玳瑁矣。

國朝武臣,正任十年一遷官。熙甯八年,特诏驸馬都尉七年一遷官,乃著于令,非獨示優,亦所以杜其非理幹請也。元豐六年二月癸未,诏吏部七年磨勘,更不取旨。

仁宗景淘年四月癸酉,诏以河南府學爲西京國子監,置分司官。其後南京、北京皆援爲之。崇甯四年秋七月丙午朔,诏罷三京國子監官,各置司業一員,其氐京具體而微矣。

皇朝追褒先賢,皆有所因。仁宗景淘年九月,诏封扁鵲爲神應侯,以上疾愈,醫者許希有請也。徽宗崇甯元年二月,封孔鯉泗水侯、孔汲沂水侯,崇先聖之嗣也。六月,封伯夷爲清惠侯、叔齊爲仁惠侯,重節義之風也。宣和元年五月甲申,封列禦寇沖虛觀妙真君、莊周微妙元通真君,尚虛無之教也。然仁宗因醫者之請,姑勉從之。伯魚、子思之封,以配享從例封也。伯夷、叔齊遜千乘之國,豈求身後虛名;莊、列物外人,何羨真君之号,不必封可也。

京師試于禮部者,皆禱于二相廟,二相者,子遊、子夏也。子遊爲武城宰,子夏聘列國,不知何以得相之名也。今行都試禮部者,皆禱于皮場廟,皮場即皮剝所也。建中靖國元年六月,傳聞皮場土地,主瘍疾之不治者,封爲靈贶侯。今廟在萬壽觀之晨華館,館與貢院爲鄰,不知士人之禱始于何時,館因何而置廟也。

王安石創宮觀,以處新法之異議者,非泛施之士大夫也。其後朝臣以罪出者,多差宮觀。其初出令也,則曰“優老”。元豐元年二月辛亥,诏年六十者聽注差宮觀,以三十月爲任,無得過兩任。其後不拘此令矣。

元豐初,诏檢正官、檢詳官各以四員爲額。亦同都事、錄事、承旨分房掌管,其品秩尚卑。政和更制,品秩甚高,各置一員通掌諸房,權任甚重。而所以擢用者不同,或出于人主親擢,則宰執反憚之,所請不敢不從,出于宰臣進拟,則人主反疑之,因是品位不進。近世目宰屬、樞屬官爲“旋窩”,人不以爲樂,其人主親擢,則又有“跳出旋窩”之号,頗恃以自矜矣。

樞密使拜罷,與宰臣恩數等。皇濤迥辏高若讷爲樞密使罷政,仁宗惡其奸邪,特令舍人草詞罷,以示貶黜。其後皆以前宰臣爲之,皆帶平章事,罷政宣麻如故;而自執政拜使者罷政,不複宣麻,踵若讷故事也。

淮南轉運使舊有二員,皆在楚州,明道元年七月甲戌,诏徙一員于廬州。南渡以後廢江、淮發運使,而治楚州者移治真州,治廬州者移治舒州,其後又自舒州移治無爲軍矣。

太廟齋郎後改爲假将仕郎。政和六年十一月,诏:假版官行于衰亂之世,不可循用,改假承事郎爲通仕郎、假承奉承務郎爲登仕郎;改舊通仕郎爲從政郎、舊登仕郎爲修職郎、假将仕郎去“假”字。見任合改人并帶假人,但改正稱呼,更不給告敕。

舊貼職,止于直秘閣,直龍圖閣,右文殿修撰三等。政和六年九月,手诏:天下人才富盛,趨事赴功者衆,不足以待多士,可增置直徽猷閣、直顯谟閣、直寶文閣、直天章閣、秘閣修撰、集英殿修撰,凡九等。中興以後,又增敷文、煥章、華文、寶谟、寶章五等矣。等級既多,遷轉亦易,非舊比也。

今判部、判寺、判監、判院之稱,乃官制未改以前實稱,今加于實稱之上,可謂重疊。昔有判刑部、判禮部、判兵部、判工部,惟戶、吏二部無之,蓋以流内铨、三司使易其名矣。官名既正,又加以判,甚無謂也。其他寺監亦然。至于登聞檢鼓院、進奏院,舊稱判。政和五年,言者謂官制之改,稱判者悉除去,惟大宗正司以官尊者稱判,其次爲知,若六院不可複言判也。遂诏悉改爲監。

今之右文殿修撰,舊爲集賢殿修撰。政和六年四月,奉禦筆:集賢殿舊無此名,秘書省殿以右文殿爲名,可改爲右文殿修撰。

今之宣教郎即昔之宣德郎。政和四年九月,诏宣德郎與宣德門名相犯,可改爲宣教郎,見任人不别給告,但改稱呼。

政和四年八月,诏改端明殿學士爲延康殿學士,改樞密直學士爲述古殿學士,恩數品秩并依舊。中興以後,端明複舊,而述古與樞密直皆廢矣。

大夫之稱亞于卿,而郎官上應列宿,文臣以爲階官宜也,況其來自古,初非創意立名,故神宗正官名遠考古制,以大夫、郎易職事,舊稱爲寄祿官。若武臣橫行、正副使之稱,與承制、崇班、供奉、侍禁、奉職、借職、差使、借差,非名之不正也,政和乃悉易以大夫、郎之稱,此豈被堅執銳馳驟弓馬者之所宜稱乎橫行以十二階易十二階猶之可也,正、副使各十九階并以八階易之,無乃輕亵名器之甚乎昔之超轉,猶作九資,則是副使四十五年可轉不過四資,是減四十五年爲十六年矣。

祖宗多爲武臣等級,責其邊功,非有奇功殊勳,無因超越,故文臣正郎、員郎各止于三轉,而武臣正使、副使必各九轉。聖君宏模一旦壞于建議之臣,使良法美意掃地無遺,最甚者,稱謂不顧義理所在,若文武官名一依元豐之制,則人無得而議矣。

紹聖二年三月,監察禦史常安民言:乞考祖宗用人之制,修立權侍郎遷進法。诏三省議之。章兌蜃啵骸捌蜃雲鹁永傘⑸崛恕⑹逃史帶修撰除者,滿三年取旨;自七寺卿、國子祭酒、太常少卿、秘書少監、直龍圖閣除者,滿二年取旨;除修撰與外任職事修舉者,再留二年取旨;除正與外任、除待制,即才能爲衆所推,績效顯著,朝廷特拔擢者,不拘此令。”诏從之。且天子侍從之臣,非有才能績效而可冒居之乎信如其言,殆始铨部注拟常調計資曆歲月者之爲也。是時雖出此令,卒莫能行,章噸意,蓋欲假此令以扼異己之人,而不次超越者,則曰人主特拔擢也,豈不愚哉!

慶曆二年,富弼乞罷殿試,止令尚書禮部奏名,次第唱名,蓋以廷試惟用詩賦,士子多僥幸故也。王堯臣、梁适皆狀元及第,以爲譏己。正月辛巳,方從弼之請,癸未,遽從堯臣、适之請,複舊制。

慶曆元年十一月,郊祀赦文:“功臣不限品數,賜私門立戟,文武臣僚許立家廟,已賜門戟,給官地修建。”此循唐制也。故有兄弟同居而各置門以列戟者,想是時必有立戟之人,特近代此制不舉,無能舉舊事以言者,若家廟則終不能行。至皇潭年十二月甲申朔,複頒三品以上家廟之制。從宋庠之請也。然一時議者欲令立廟之子孫襲其封爵,世降一等,自國公而至封男凡五世,而封爵之卑者僅一二世。或又疑襲封公爵,惟三恪、先聖之後有之,此制一行,數世之後必多。又子孫或初命卑官,不應襲公侯之爵。議終不決,竟泥不行,是不詳考前代之制也,君子惜之。

國朝,自真宗時法令浸寬,臣僚或以恩澤及所轉官爲子孫乞賜科名,則召試而授之;或乞親屬升陟,注超越差遣,自小官即爲通判、知州;其降官、降差遣,亦援此陳乞叙複。大抵皆公卿大臣牽于人情而不可拒者,積日累月,不可數計。慶曆四年正月丙戌,诏并禁止,不得陳乞。

令縣邑門樓,皆曰“敕書樓”。淳化二年六月癸未,诏曰:“近降制敕,決遣頗多,或有厘革刑名,申明制度,多所散失,無以講求,論報逾期,有傷和氣。自今州府監縣應所受诏敕,并藏敕書樓,鹹著于籍,受代批書、印紙、曆子,違者論罪。”則是敕書樓州縣皆有之也,今州郡不聞有敕書樓矣。

唐有王《會圖》,皇朝亦有《四夷述職圖》。大中祥符八年九月,直史館張複上言:“乞纂朝貢諸國衣冠,畫其形狀,錄其風俗,以備史官廣記。”從之。是時外夷來朝者,惟有高麗、西夏、注辇、占城、三佛齊、蒙國、達靼、女真而已,不若唐之盛也。

國初,進奏官循五季舊例,例官至禦史大夫。諸國既平,天下一統,諸州各置進奏官,專達京師,多至百數,混于皂隸,不複齒于衣冠之列。真宗大中祥符二年三月戊辰,诏諸州進奏官十年以上,補三班奉職,每遇郊祀叙補五人,迄今爲例。

種放有别墅在終南山,聚徒講學,性嗜酒,種秫自釀,林泉之景頗爲幽勝。真宗聞之,欲幸其家而不果。鹹平六年,遣使畫圖以進,六月己未,召輔臣觀于龍圖閣,再三褒美。放父翊嘗爲吏部令史,出官爲長安簿。放幼好學,長以古道自任,奉母隐居于終南山之豹林谷,自稱“退士”,作《退士說》數千字。又号雲溪醉叟。太宗朝屢召不起,張齊賢薦其節行可厲風俗,真宗複遣中使召之,起爲左司谏、谏議大夫、給事中。力請還山。從祀東封,拜工部侍郎。終身不娶,既卒,朝廷錄其侄世雍爲同學究出身。

唐人重于避諱,國初此風尚在,劉溫叟以父名嶽,終身不聽樂,部曲避監臨家諱尤甚。太宗雍熙二年六月辛醜,诏:“内外臣僚,三代名諱止可行于己。州縣長吏不得出家諱。新授官職有家諱者,除三省、禦史台五品、文班四品、武班三品以上許準敕上言,餘不在改請之限。”然法令明載,官稱犯高曾祖父諱,冒居者有罪,則是與此诏相反也。豈非此诏既行之後,人無廉恥,習以成風,故又從而禁之耶。

民間訴水旱,舊無限制,或秋而訴夏旱,或冬而訴秋旱,往往于收割之後,欺罔官吏,無從核實,拒之則不可,聽之則難信。故太宗淳化二年正月丁酉,诏荊湖、江淮、二浙、四川、嶺南管内州縣訴水旱,夏以四月三十日,秋以八月三十日爲限。自此遂爲定制。

國初,州郡官屬,皆長吏自行奏辟,姓名未聞于朝,已先莅職,洎至命下,則已莅月日皆爲考任,大抵皆其宗族親戚也。太宗雍熙四年八月乙未,诏曰:“諸處奏薦,多是親黨,既傷公道,徒啓亻幸門,今後如有員阙處,當以狀聞。”自後奏辟不敢私于親戚,或犯此令者,人得而指レ之,稍知所畏忌矣。

唐制,乘驿者給銀牌。五代庶事草創,但樞密院給牒。太平興國三年,李飛雄僞作牒,乘驿謀反,禽捕伏誅。六月戊午,诏複舊制,應乘驿者并給銀牌。中興以後,此制不複講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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