卷三


太宗皇帝以海内混一,四方無虞,乃于江南置太平軍,江北置無爲軍,取太平無爲之義。太平後改爲州。無爲之建,在淳化四年十二月戊戌,至大中祥符二年,建軍方十有六年。災異變怪忽發,八月中,有青蛇長數丈,出郡治;十六日,風雨,林木、城門、營壘盡壞,壓死千餘人,夜三鼓方止。九月乙亥,奏至,真宗皇帝亟命中使張景宣馳驿恤視,民壞屋者,無出來年夏租,壓死者家賜米一斛,無主及貧乏者官收瘥之;令長史就宮觀精虔設醮爲民祈福。是時方尚祥瑞,宰相甚怒,加譴郡守,真宗不從。其後,守臣懲艾,于五年五月壬午,奏甘露降桐樹。七年七月庚寅,奏聖祖殿叢竹内獲毛屦二,以爲聖祖降。九年四月,奏瑞氣覆巢湖,畫圖來上。皆奉承上意也。洎至皇倘年,仁宗皇帝在位三十年矣,六月丁亥,守臣茹孝标奏;城内小山生芝三百五十本,悉以上進,改名其山曰:“紫芝山。”蕞爾一培雎Γ不應一時所産若是之多也,上怒曰:“朕以豐年爲瑞,賢臣爲寶,草木蟲魚之異,烏足尚哉。茹孝标與免罪,戒州縣自今無得以聞。”大哉王言!足以警臣子之進谀者矣!

《虞書》載:“《箫韶》九成,鳳凰來儀。”三代以後無傳焉。惟漢宣帝時嘗見,史不載其形狀如何。真宗景德元年五月七日午時,白州有鳳凰三,自南入城,衆禽周繞,至萬歲寺前,栖高木,上身如龍,長九尺,高五尺,其文五色,冠如金盞。至申時,飛向北去,遂不複見。州畫圖來上。是時,天下承平日久,可謂治世,宜其覽德輝而下也。若麟,惟先聖識之。漢武獲一角獸,當時以爲麟,太史公不以爲然也。太平興國九年十月癸巳,岚州獻獸一角,似鹿無斑,角端有肉,性馴善,诏群臣參驗,徐铉、滕中正、王佑等上奏曰:“麟也。”宰相宋琪等賀。

官榷酒酤,其來久矣。太宗皇帝深恐病民,淳化五年三月戊申,诏曰:“天下酒榷,先遣使者監,宜募民掌之。滅常課之十二,使其易辦,吏勿複預。”蓋民自鬻則取利輕,吉兇聚集,人易得酒,則有爲生之樂,官無譏察警捕之勞,而課額一定,無敢違欠,公私兩便。然所入無赢餘,官吏所不便也。新法既行,悉歸于公,上散青苗錢于設廳,而置酒肆于谯門,民持錢而出者,誘之使飲,十費其二三矣。又恐其不顧也,則命娼女坐肆作樂以蠱惑之。小民無知,争競鬥毆,官不能禁,則又差兵官,列枷杖以彈壓之,名曰:“設法賣酒。”此“設法”之名所由始也,太宗之愛民,甯損上以益下,新法惟剝下奉上,而且誘民爲惡,陷民于罪,豈爲民父母之意乎今官賣酒用妓樂如故,無複彈壓之制,而“設法”之名不改,州縣間無一肯厘正之者,何耶

江南李主佞佛,度人爲僧,不可數計。太祖既下江南,重行沙汰,其數尚多。太宗乃爲之禁,至道元年六月己醜,诏:江南、兩浙、福建等處諸州,僧三百人歲度一人,尼百人歲度一人。自昔歲度僧道惟試經,且因寺之大小立額,如進士應舉。然雖奸猾多竄身其中,而庸蠢之甚者無所容。自朝廷立價鬻度牒,而仆厮下流皆得爲之,不勝其濫矣。

州長吏不親監決,中唐以來爲然,遇引斷,皆牙校監決于門外。太宗恤刑,慮有冤濫,至道元年六月己亥,诏諸州長吏,凡決徒罪,并須親臨。因太常博士王扌犬有請也。今州郡杖罪,悉委職幕官,而徒罪必自監決,帥府則以徒罪委通判。聖朝謹嚴于用刑,蓋以人命爲重也。

喪家命僧道誦經,設齋作醮作佛事,曰:“資冥福”也。出葬用以導引,此何義耶至于铙钹,乃胡樂也,胡俗燕樂則擊之,而可用于喪柩乎世俗無知,至用鼓吹作樂,又何忍也開寶三年十月甲午,诏開封府禁止士庶之家喪葬不得用僧道威儀前引。太平興國六年,又禁送葬不得用樂,庶人不得用方相低貳=穹複私者,所在皆是也。祖宗于移風易俗留意如此,惜乎州縣間不能舉行之也!

江南李唐舊用鐵錢,蓋因韓熙載建議,以鐵錢六權銅錢四,然銅錢之價相去甚遠,不可強也。江南末年,鐵錢十僅直銅錢一。江南平,民間不肯行用,轉運使樊若水請廢之。太平興國二年二月,诏官收民間鐵錢鑄爲農器,以給江北流民之歸附者,于是江南鐵錢盡矣。然川蜀、陝西用之如故,川蜀每鐵錢一貫重二十五斤,銅錢一當十三,小民熔爲器用,賣錢二千,于是官錢皆爲小民盜銷,不可禁止。大中祥符七年,知益州淩策請改鑄,每貫重十二斤,銅錢一當十,民間無钅丕銷之利,不複爲矣。慶曆初,知商州皮仲容議采洛南紅崖、虢州青水銅,置阜民、朱陽二監,鑄大錢,一可當小錢三。以之當十,民間趨利,盜鑄不已。至八年,張方平、宋祁議,以爲當更,乃诏改銅錢當十。先是慶曆元年十一月,诏江、饒、池三州鑄鐵錢一百萬貫,助陝西經費,所積尤多,錢重民苦之,至是并罷鑄錢,其患方息。

舊制,命官鎖廳應舉,先于所屬選官考試所業,方聽取解至禮部。程文纰缪勒停,不合格者贖銅,永不得應舉。中格,庭對,唱第日仍降甲。蓋期待任子者甚厚,非比寒士也,雖欲假手,其可得乎故當時由此塗出者,皆爲文人。仁宗欲開誘進之路,天聖四年六月辛未,诏免舉所業,下第人免責罰,仍許再應舉。景淘年,複诏鎖廳人不合格除其罪,以試者尚少而申明之也。然自是任子心無所憚,雖實無才能者,亦求試矣。

國朝故事,三元張燈。太祖乾德五年正月甲辰,诏曰:“上元張燈,舊止三夜,今朝廷無事,區宇擄玻方當年谷之豐登,宜縱士民之行樂,其令開封府更放十七、十八兩夜燈。”後遂爲例。太宗淳化元年六月丙午,诏罷中元、下元張燈。官雖廢之,而私家猶有私自張燈者。餘曩仕山陽,中元、下元酒務張燈賣酒,豈北方遺俗猶有存者耶。

北俗,遇月三、七日不食酒肉,蓋重道教之故,而七夕改用六日。太平興國三年七月乙酉,诏曰:“七夕佳辰,近代多用六日,宜以七日爲七夕,頒行天下。”蓋方其改用六日之時,始于朝廷,故厘正之,自朝廷始。

《月令》開冰獻羔在仲春之月。五季之亂,訛舛至用四月。淳化三年三月己未,诏改正之。

祖宗留意民事,丁甯戒饬,雖州縣小官未嘗少怠。太平興國八年三月丁未,诏應京朝官受任于外,并州縣、幕職官朝辭,并于ト門宣旨戒勖,以其詞著之坐右。不知此制廢于何時。苟州縣小官亦蒙皇恩寵綏,決知自重,思所以稱上意,不敢自暴自棄矣。惜無能舉行之者也。

承平時,阙多員少,士大夫注拟,必求須次者以自便。蓋王事鞅掌,久勞于外,乍還鄉裏,展掃墳墓,聚會親族,料理生産作業,勢使之然,甚而違年,繩以三尺,不能禁也。淳化二年正月己醜,诏京朝官厘務于外者,受诏後給假一月浣濯,所在州府以赴上日聞,違者有罪。其後進士既多,任子亦衆,故東坡進策有“一官三人共之”之說,以爲居者一人,去者一人,而伺之者又一人。莅官之日少,閑居之日長,而士大夫至于冒法。況今一官而五六人共之耶。

雍熙三年九月癸未,诏知州、通判、幕職、州縣官秩滿至京師,于法書内試問,如全不知者,量加殿罰,所以關防檢察癃老、昏缪、疾病之人也。今知州到阙必須奏事,通判而下不複舉行,殊失祖宗謹重州縣,勤恤民瘼之意,豈非不才者,多惡其害己,而不欲舉行之乎。

漢天子印符曰玺,後世因其名不改。國初,禦前之印、書诏之印、天子合同之印,其名不正。雍熙三年十月丙午,并改爲“寶”,别鑄用之。皇濤迥辏仁宗以奉宸庫有美玉,廣尺,厚半之,命制爲“鎮國神寶”,宰臣龐籍篆文,劉沆書牌。哲宗元符元年,鹹陽民段義獻玉玺,雲:“紹聖三年,河南鄉修造家舍掘得之。”色綠如藍,文曰“受命于天,既壽永昌。”其背螭紐五盤。诏蔡京等議之,鹹以爲真秦玺也。诏仍舊爲傳國玺。徽宗大觀元年,诏求美玉,制八寶以易六玺。十一月壬戌,诏曰:“永惟受命之符,宜有一代之制,而尚循秦舊六玺之用。自天申命,地不愛寶,獲金玉于異域,得妙工于編氓,八寶既成,拔耷氨齲可以來年正月朔日禦大慶殿恭受八寶。”是舉恩數特厚。政和七年九月辛巳,又制“定命寶”,“範圍天地,幽贊神明,保合大和,萬壽無疆”爲文,廣九寸,号九寶。二聖北狩,寶淪異域,高宗皇帝複制八寶,循大觀舊規也。

大中祥符八年二月丁酉,值仁宗皇帝誕生之日,真宗皇帝喜甚,宰臣以下稱賀,宮中出包子以賜臣下,其中皆金珠也。是年仁宗方就學,天生聖人,得于夢兆,方五歲,聖質已異常人,故均福臣下者特異。

真宗時,開封府洎京畿縣受納綿,多取出剩,訖事,悉掊其餘,均賜官吏,而官吏無厭,愈更多取,歲增不已。景德三年六月壬辰,诏悉蠲之,官吏所賜以官錢給其直。

國初,吏人皆士大夫子弟不能自立者,忍恥爲之,犯罪許用蔭贖,吏有所恃,敢于爲奸。天聖七年三月乙醜,三司吏毋士安犯罪,用祖令孫蔭,诏特決之。仍诏今後吏人犯罪,并不用蔭。又诏吏人招募,責狀在身無蔭贖,方聽入役。苟吏可用蔭,則是士宦不如爲吏也,誘不肖子弟爲惡,莫此爲甚,禁之,誠急務不可緩也。

舊制,京朝官實曆知縣三任入同判,同判實曆三任入知州。天聖六年七月己亥,诏自今任内有五人同罪,奏舉減一任。同判後改爲通判,至今因之。各以兩任四考關升。

審官院定差知州、軍,并以資曆,不容超越,資曆當得,不容不與。天聖七年九月辛巳,诏審官院定差,并申中書,引上審視,若懦庸老疾不任事者,罷之。今都堂審察,其遺意也。

國初,奏薦之制甚寬,不拘服屬遠近。天聖四年,始诏臣僚奏薦子弟須言服紀,不許奏無服之親,冒奏者不以赦原。其後,又以服屬之親疏爲奏官之高下,可謂良法。乾興元年,仁宗皇帝登寶位,八月,令學士院試諸州進奉賀登位人:曾舉進士,試大理評事;曾舉諸科,試秘書省正字;餘試校書郎。不願試人,太廟齋郎,凡四等。試大理評事,元豐爲假承事郎,今爲通仕郎,出官從事郎。試秘書省正字,元豐爲假承奉郎,今爲登仕郎,出官迪功郎。太廟齋郎,元豐未改,今爲将仕郎,出官亦迪功郎。其後例補将仕郎,惟宰執得登仕郎。

大中祥符八年,仁宗封壽春郡王,以張士遜、崔遵度爲友,講學之所爲資善堂。此資善之名所由始也。自後元良就學所皆曰資善。

五代諸侯跋扈,枉法殺人,主家得自殺其奴仆。太祖建國,首禁臣下不得專殺。至建隆三年三月己巳降诏,郡國斷大辟,錄案朱書格律、斷詞、收禁月日、官典姓名以聞,取旨行之。自後生殺之權,出于上矣。然主家猶擅黥奴仆之面,以快其忿毒。真宗鹹平六年五月,複诏士庶之家奴仆有犯,不得黥面。蓋重于戕人肌膚也。祖宗謹重用刑,苟可以施忠厚者,無所不用其至。如:诏太歲三元聖節,不決死罪,則淳化二年三月也;令衆人自五月一日至八月一日免,則天聖四年四月辛未诏也。列聖相承,莫敢不遵,此所以祈天永命欤。

祖宗舊制,州郡公使庫錢酒,專饋士大夫入京往來與之官、罷任旅費。所饋之厚薄,随其官品之高下、妻孥之多寡。此損有餘補不足,周急不繼富之意也。其講睦鄰之好,不過以酒相遺,彼此交易,複還公帑。苟私用之,則有刑矣。治平元年,知鳳翔府陳希亮自首,曾以鄰州公使酒私用,貶太常少卿,分司西京,乃申嚴其禁:公使酒相遺,不得私用,并入公帑。其後,祖無擇坐以公使酒三百小瓶遺親,故自直學士谪授散官安置,況他物乎。故先世所曆州郡,得鄰郡酒皆歸之公帑,換易答之,一瓶不敢自飲也。

師、傅、保輔佐人主,其名甚重,非道尊德重,不可以居也。師,導之教訓;傅,傅其德義;保,保其身體。如周、召、畢公之于成王,可以當是名矣。漢之張禹、孔光辱莫甚焉,鄧禹其庶幾乎。後世以爲階官而序進之,失其本旨矣。若皇子加官而冠以師、傅、保之稱,此何義也子雖賢而可爲父之師、傅、保乎況有年方孩幼即加是官者,尤悖理矣。故英宗治平二年,禦史中丞賈黯力陳其非,四月丙午,诏止加三公,太尉、司徒、司空是也。自此名正言順,人無得而議。宣、政以後,至以師、傅、保加之宦豎,其悖理尤甚矣。

選人改京朝官,憚于作縣,多曆閑慢,比折知縣資序。熙甯十年二月戊子,诏選人磨勘改京朝官,須入知縣,雖不拘常制,不得舉辟。近世此禁浸弛,凡改官人,有出身任教授,無出身任簽判,二考滿則赴部注破格通判矣。孝宗皇帝申嚴舊制,仍以三年爲任,考第未足,或有過犯,不得注通判,至今尊行之。

《禮經》,女子出适,以父母三年之喪,折而爲二,舅姑、父母皆爲期喪。太祖孝明皇後居昭憲太後之喪,齊衰三年。故乾德二年,判大理寺尹拙、少卿薛允中等奏:“三年之内,幾筵尚存,夫苫塊之中,婦被绮羅之飾,夫婦齊體,哀樂不同,乞令舅姑之喪,婦從其夫齊衰三年,于義爲稱。”十二月丁酉朔,诏從之。遂爲定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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