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初,三歲郊祀,士大夫皆遷秩。真宗即位,孫何力陳其濫,乞罷遷秩之例,仍命有司考其殿最,臨軒黜陟,鹹平四年四月,方頒行。自後士大夫循轉頗艱。
國初,進士科場尚寬,禮闱與州郡不異。景德二年七月甲戍,禮部貢院言:“舉人除書案外,不許将茶廚、蠟燭等入;除官韻外,不得懷挾書策,犯者扶出,殿一舉。”其申嚴誠是也。而元豐貢院之火,死者甚衆,則是法不行也。
又試場所問本經義疏,不過記出處而已,如呂申公試卷問:“子謂‘子産有君子之道四焉’,所謂四者何也”答曰:“對‘其行己也恭,其事上也敬,其養民也惠,其使人也義’,謹對。”試卷不謄錄,而考官批于界行之上,能記則曰“通”,不記則曰“不”,十問之中四通,則合格矣。其誤記者,亦隻書曰“不”,而全不能記,答曰“對未審,謹對”。雖已封彌,而兼采譽望,猶在觀其字畫,可以占其爲人,而士之應舉者,知勉于小學,亦所以誘人爲善也。自謄錄之法行,而字畫之缪或假手于人者,肆行不忌,人才日益卑下矣。行卷之禮,人自激昂以求當路之知。其無文無行鄉闾所不齒,亦不敢妄意于科舉,使古意尚存,則如章子厚者,豈容其應進士舉乎
舊制,進士首選同唱第,人皆自備錢爲鞍馬費,而京師遊手之民,亦自以鞍馬候于禁門外,雖号廷魁,與衆無以異也。大中祥符八年二月戊申,诏進士第一人,金吾司差七人導從,兩節前引,始與同列特異矣。
進士考試差官屬之轉運使,惟許本路差官。大中祥符八年二月乙卯,诏本路阙人即報鄰路差。
納粟補官,國初無。天禧元年四月,登州牟平縣學究鄭河,出粟五千六百石振饑,乞補弟巽。不從。晁迥、李維上言,乞特從之,以勸來者,豐稔即止。诏補三班借職(今承信郎)。自後援巽例以清者,皆從之。然州縣官不許接坐,止令庭參。熙甯元年八月,诏給将作監主簿、齋郎、助教牒,募民實粟于邊。此古人募民實粟塞下遺意也。因記淳熙間,诏以旱故募出粟拯民,二千石補初品官,而龍舒一郡應格者數人,郡以姓名來上,孝宗皇帝疑而不與,仲父軒山先生力谏,以爲失信于人,恐自後歉歲無應募者,孝宗亟從之,已而應募者衆。
舊制,朝臣、監司因事谪官,多爲監當,雖在貶所,猶以前任舉官,言者以爲無以示貶抑之意。天禧元年五月壬戍,始制因罪監當,不得舉官充知縣,朝臣不得舉本州幕職官。前朝貶谪雖重。叙用亦驟,未聞其黜免而置之閑地也。王安石一時私意,贻害無窮,罪不勝誅,國猶爲其所誤,而況士大夫乎
國初,士大夫俸入甚微,簿、尉月給三貫五百七十而已,縣令不滿十千,而三分之二又複折支茶、鹽、酒等,所入能幾何。所幸物價甚廉,粗給妻孥,未至凍餒,然艱窘甚矣。景務三年五月丙辰,诏:“赤、畿知縣,已令擇人,俸給宜優。自今兩赤縣,月支見錢二十五千,米麥共七斛。畿縣七千戶以上,朝官二十千、六斛,京官二十千、五斛;五千戶以上,朝官二十千、五斛,京官十八千、四斛;三千戶以上,朝官十八千,京官十五千、米麥四斛;三千戶以下,京官錢十二千、米麥三斛。”是時已爲特異之恩。至四年九月壬申,诏曰:“并建庶官,以厘庶務,宜少豐于請給,以各勵于廉隅。自今文武,宜月請折支,并給見錢六分,外任給四分。”而惠均覃四海矣。
舊制,士人與編氓等。大中祥符五年二月,诏貢舉人曾預省試,公罪聽收贖,而所贖止于公罪徒,其後私罪杖亦許贖論。
唐朝職掌,因五季之亂遂至錯亂,或廢不舉。給事中掌封駁,不可一日無,皇朝淳化四年,太宗皇帝推考廢職始于唐末,乃命魏庠、柴成務同知給事中,未幾,隸銀台、通進司爲封駁司。真宗鹹平四年七月,吏部侍郎、知封駁司陳恕乞鑄印,命取門下印用之,因改其名爲門下封駁司。
國初,五品以上任子,有陳乞攝太祝者,雖班初品選人下,然不一二年,經營巧求,即同正員,是與侍從奏補無以異也。至道二年四月乙未,太宗皇帝深懲其弊,乃诏五品以上任子,悉同學究出身,不許懾太祝。自後京選判然,巧求者無所容其奸。
應伎術官不得與士大夫齒,賤之也。至道二年正月,申嚴其禁,雖見任京朝,遇慶澤隻加勳階,不得拟常參官。此與書學、畫學、算學、律學并列,于文武兩學者異矣。
王師初下廣南,北人畏瘴疠,無敢往者,雖武臣亦憚之。後有武臣自廣南替回,陳乞免短使者,铨部以聞。大中祥符八年七月辛亥,始诏三班使臣任廣南差遣,替回并免短使。遂以爲制。
祖宗立國之初,崇尚儉素,金銀爲服用者鮮,士大夫罕以侈靡相勝,故公卿以清節爲高,而金銀之價甚賤。至東封西祀,天書降,天神現,而侈費浸廣,公卿士大夫是則是效,而金銀之價亦從而增。故大中祥符八年十一月乙巳,真宗皇帝覽三司奏乏銀支用,問輔臣曰:“鹹平中銀兩八百,金兩五千,今何增踴如此”然不知是時其價若幹也。蓋上以爲重則下競趨之,求之者多,則價不得不踴。鹹平距祥符十數年間,世變已如此,況承平日久,侈費益甚,沿襲至于宣、政之間乎是宜價日增而未已也。
國初沿江置務收茶,名曰榷貨務,給賣客旅如鹽貨,然人不以爲便。淳化四年二月癸亥,诏廢沿江八處,應茶商并許于出茶處市之。未幾,有司恐課額有虧,複請于上。六月戊戌,诏複舊制。六飛南渡後,官不能運緻茶貨,而榷貨務隻賣茶引矣。
皇朝吏铨不曰尚書吏部,而曰考課院,其上著京朝官、幕職、州縣官以别之。淳化四年二月丙戌,诏改考課京朝官院爲審官院,考課幕職、州縣官院爲考課院,而總謂之流内铨雲。
唐有理匦使,五代以來無聞。太宗皇帝淳化三年五月辛亥,诏置理檢司,以錢若水領之。其後改曰登聞院,又置鼓于禁門外,以達下情,名曰鼓司。真宗景德四年五月戊申,诏改鼓司爲登聞鼓院,登聞院爲檢院,應上書人并詣鼓院,如本院不行,則詣檢院,以朝官判之。判院之名始于此。
大理寺奏案,刑部審複,奏而行之,太宗皇帝慮刑部、大理寺吏舞文巧诋,特置審刑院于禁中,以李昌齡爲之,中覆,下丞相必又以聞,始論決。淳化二年八月己卯,诏行之。謹重人命如此。自官制改,并歸刑部,不複有中覆矣。
唐百官入閣有待制次對官。德宗興元中,日令常參官三兩人奏事。後唐天成中,廢待制次對官,五日一次内殿百官轉對,長興二年停。晉天福七年複。漢乾潭年,陶獻喟罩。淳化二年十一月丙申,太宗皇帝再複舊制,诏百官次對,每日兩次。
諸州貢士,國初未有限制,來者日增。淳化三年正月丙午,太宗命諸道貢舉人悉入對崇政殿,凡萬七千三百人。時承平未久也,不知其後極盛之時,其數又幾倍也。
世有惡少無賴之人,肆兇不逞,小則賭博,大則屠牛馬、銷銅錢,公行不忌。其輸錢無以償,則爲穿窬,若黨類頗多,則爲劫盜縱火,行奸殺人,不防其微,必爲大患。淳化二年閏二月己醜,诏:“相聚蒲博,開櫃坊屠牛馬驢狗以食,私銷銅錢爲器用,并令開封府嚴戒坊市捕之,犯者定行處斬,引匿不以聞與同罪。”所以塞禍亂之源,驅斯民納之善也。其後刑名寝輕,而法不足以懲奸,犯之者衆。嘗怪近世士大夫,莅官視此三者爲不急之務,知而不問者十嘗七八,因訴到官有不爲受理者,是開盜賊之門也,毋乃不思之甚乎。
皇朝以孝治天下,笃厚人倫,子之出繼他位者,得封贈其本生父母,此前所未聞也。李鹞宰相,上言:“臣叔父超,故任工部郎中、集賢殿學士,叔母謝氏,故陳留郡君,是臣本生父母,臣不報罔極之恩,爲名教罪人。今郊祀覃恩,望與追榮。”太宗皇帝嘉之,淳化四年二月乙醜,诏贈超爲太子太師,謝氏鄭國太夫人。然此猶因鹩星攵從之也。至真宗天禧元年八月辛未,诏文武升朝官,父不在,無嫡母、繼母者,許叙封本生父母。則四海之内均沾寵惠,雖于古禮違悖,亦忠厚之至也。
士大夫之家,不幸出妻,爲之子者,非其親生,猶可不服,苟其所親生,而視之恝然,則非人類矣。張永德父穎,先娶馬氏,生永德,爲穎所出。永德知鄧州,于州廨作二堂,左繼母劉氏居之,右馬氏居之,不敢以出母加于繼母。永德事二母如一人,無間言。時大臣母妻皆得入谒,劉氏存日,馬不敢同入禁中;劉氏卒,馬始得入谒。太宗勞問嘉歎,封莒國太夫人。此可爲人子事出母之法。仁宗景倘年九月,集賢校理郭稹乞爲嫁母服,诏兩制、禦史、太常寺、禮院議。诏自今并許解官申心喪。
前代名賢之後,累經褒表最顯著者四人:一曰狄梁公仁傑,二曰張曲江公九齡,三曰段太尉秀實,四曰郭汾陽王子儀。真宗景德三年正月丙戌,張公九世孫元吉詣阙,獻明皇墨迹并張公寫真告身,诏以爲韶州文學。大中祥符四年八月丙辰,以段公孫亮爲三班借職。仁宗天聖六年七月,張公九世孫錫,又以公告身并明皇批答來獻,補試國子四門助教。慶曆三年三月壬辰,诏以狄公孫華州明法狄國賓爲本州助教。四年正月丙戌,以郭公裔孫元亨爲永興軍助教。元豐五年四月,複以段公八世孫文酉爲隴州助教。複其家。國家非靳一命于先賢也,謹惜名器,雖賢者猶爾,況亵用之乎。
鹹平、景德以後,粉飾太平,服用浸侈,不惟士大夫之家崇尚不已,市井闾裏以華靡相勝,議者病之。大中祥符元年二月,诏:“金箔、金銀線、貼金、銷金、間金、蹙金線裝貼什器土木玩之物,并行禁斷。非命婦不得以金爲首飾。許人糾告,并以違制論。寺觀飾塑像者,赍金銀并工價,就文思院換易。”四年六月,又诏:“宮院、苑囿等,止用丹白裝飾,不得用五彩。皇親士庶之家,亦不得用。春幡勝除宣賜外,許用绫絹,不得用羅,諸般花用通草,不得用缣帛。”八年三月庚子,又诏:“自中宮以下,衣服并不得以金爲飾,應銷金、貼金、縷金、間金、ρ金、圈金、解金、剔金、撚金、陷金、明金、泥金、榜金、背金、影金、闌金、盤金、織金金線,皆不許造。”然上之所好,終不可得而絕也。仁宗繼統,以儉樸躬行,于慶曆二年五月戊辰,申嚴其禁,上自宮掖,悉皆屏絕,臣庶之家,犯者必置于法。然議者猶有憾,以爲有未至焉。自是而後,此意泯矣。
真宗皇帝東封西祀,思顯先烈,大中祥符七年正月乙卯,诏升應天府爲南京,建行宮,正殿以“歸德”爲名,以聖祖殿爲鴻慶宮,奉太祖、太宗像,侍立于聖祖之旁。其後遂開高宗皇帝中興之祥,始非偶然者。
僧徒奸狡,雖人主之前,敢爲欺罔。江東有僧詣阙,乞修天台國清寺,且言,如寺成,願焚身以報。太宗從之,命中使衛紹欽督役,戒之曰:“了事了來。”紹欽即與俱往,不日告成。紹欽積薪如山,驅使入火,僧哀鳴,乞回阙下面謝皇帝,而後自焚。紹欽怒,以叉叉入烈焰,僧宛轉悲号而絕。歸奏太宗曰:“臣已了事。”太宗颔之。苟非就焚,太宗必以欺罔戮之于市矣。
黃冠之教,始于漢張陵,故皆有妻孥,雖居宮觀,而嫁娶生子與俗人不異。奉其教而誦經,則曰“道士”,不奉其教不誦經,惟假其冠服,則曰“寄褐”,皆激情無所業者,亦有兇歲無所給食,假寄褐之名,挈家以入者,大抵主首之親故也。太祖皇帝深疾之,開寶五年閏二月戊午,诏曰:“末俗竊服冠裳,号爲‘寄褐’,雜居宮觀者,一切禁斷。道士不得畜養妻孥,已有家者,遣出外居止。今後不許私度,須本師、知觀同詣長吏陳牒,給公憑,違者捕擊抵罪。”自是宮觀不許停著婦女,亦無寄食者矣。而黃冠之兄弟、父子、孫侄猶依憑以居,不肯去也,名曰“親屬”。大中祥符二年二月庚子,真宗皇帝诏道士不得以親屬住宮觀,犯者嚴懲之。自後始與僧同其禁約矣。
國忌行香,本非舊制,真宗皇帝大中祥符二年九月丁亥,诏曰:“宣祖昭武皇帝、昭憲皇後,自今忌前一日不坐,群臣進名奉慰,寺觀行香,禁屠,廢務,著于令。”自後太祖、太宗忌,亦援此例,累朝因之。今惟存行香而已,進名奉慰久已不存,亦不禁屠,雙忌則休務,單忌亦不廢務矣。
太祖征李重進還,以禦營建寺,所禦之榻存焉。後僧徒共建一殿,申嚴崇奉,名彰武殿,且請降禦容,使民庶瞻仰。真宗皇帝命翰林畫工圖寫嚴衛而往,仍賜供具。景德二年八月癸巳,命中使前往奉安,遇朔望,州郡率官僚朝禮。六飛南渡,蕩爲煨燼,後雖建殿,不複奏請禦容,姑存遺迹而已。
太宗皇帝命内侍裴愈與山陰縣令李易,直訪王羲之蘭亭舊迹。其流杯修禊處在越州,僧子謙因請建寺于舊地,以藏禦劄。至道二年二月壬辰,诏從子謙之請,賜寺名“天章”,仍以禦書賜之。
東京相國寺乃瓦市也,僧房散處,而中庭兩庑可容萬人,凡商旅交易,皆萃其中,四方趨京師以貨物求售、轉售他物者,必由于此。太宗皇帝至道二年,命重建三門,爲樓其上,甚雄,宸墨親填,書金字額,曰“大相國寺”,五月壬寅賜之。
僧寺戒壇,尼受戒混淆其中,因以爲奸。太祖皇帝尤惡之,開寶五年二月丁醜,诏曰:“僧尼無間,實紊教法,應尼合度者,隻許于本寺起壇受戒,令尼大德主之,如違,重置其罪。許人告。”則是尼受戒,不須入戒壇,各就其本寺也。近世僧戒壇中,公然招誘新尼受戒,其不至者,反誣以違法。尼亦不知法令本以禁僧也,亦信以爲然。官司宜申明禁止之。
萬壽觀本玉清昭應宮也,宮爲火所焚,惟長生崇壽殿存,殿有三像,聖祖、真宗各用金五千兩餘,昊天玉皇上帝用銀五千餘兩,仁宗天聖七年,诏玉清昭應宮更不複修,以殿爲萬壽觀。蓋明肅太後尚有修營之意,宰臣猶帶使領,至是始去之,示不複修營也。
真宗皇帝朝,盛禮缛儀婁舉,費金最多,金價因此頓長,人以爲病。仁宗明道二年正月癸未,诏冊寶法物凡用金者,并改用銀,而以金塗之。自此十省其九,至今惟寶用金,餘皆金塗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