順治十二年九月初七日,**下,一道看似十分“冗長”的诏書廣布天下,在天朝上下、特别是王公大臣和宗室覺羅們之間引發了巨大的議論風潮:
首先,所謂“诏書”[1]可不是随便什麽事情都可以用的。清代凡國家有重大的政治事件和隆重慶典,才用诏書宣告全國臣民。如皇帝“登極”頒即位诏,以宣布自己的施政綱領;皇帝“崩世”頒遺诏,總結自己一生統治經驗,以遺言告戒臣工;皇帝有重大過失,向天下公開自責,頒罪己诏;國家的重大興革,如光緒朝維新變法頒維新诏、立憲诏等。此外“冊立皇後”,“加上尊号、徽号”均須頒诏,宣告全國,無論官民,一體皆知。
除此之外,皇上想要對文武百官、宗室親貴們正式講話的時候,可以采取诏書之外的多種形制的公文格式——總稱“制辭”,比如敕、谕等诏令文書,凡載有天子之言者,都叫“制辭”,卻主要是爲宣示百官之用,而不下達于庶民。
其次,頒布诏書的地方也是很有講究的。有清一代,頒布正式的诏書,一般有太和門、午門和**三種選擇,其中尤以**規制最高。遇有新皇帝登基、大婚等重大慶典活動和皇帝父母進宮,都要啓用**。皇帝平時一般不走**,隻有每年去祭天、祭地、祭五谷時,才由此門出入。此外,将領出征時祭旗、禦駕親征時祭路、刑部在秋天提審要犯(“秋審”)等重大儀式也都在此舉行。**唯獨皇帝可以出入,而且隻能出入喜事,絕對禁止出入喪事。可見,**是國之重器,在此宣布诏書,意義非凡。
最後,诏書的内容更加令人驚愕不已。這篇洋洋灑灑的诏書,如果翻譯成後世的白話文,其要義就是說:
“奉天承運皇帝,诏曰:原鑲白旗顯親王富绶門下包衣人孫狗子,仗勢欺人,當街羞辱讀書人,巧遇奉旨出宮的大清多羅貝勒、火器營左總統大臣玄烨,竟然對于皇子貝勒的勸告惱羞成怒,施以拳腳,緻使皇二子一肩脫臼。但整個過程中沒有使用兵器刀刃,也沒有造成皇二子流血内傷,更沒有任何笃疾。
朕聞聽此事,愛子心切,就像天下所有普通父親心疼自己的兒子一樣,怒不可遏,曾下旨嚴懲,甚至不惜将犯事作案之包衣人斬立決。
但聖母皇太後英明,告誡朕不可将私怨遷嫁于國法。這讓朕冷靜下來,下旨内十三衙門尚方院會同宗人府和刑部一同會審案犯,并加封皇二子玄烨爲下五旗宗室總理,代朕行監審之職。之所以要讓皇二子作爲監審之人,就是希望他能夠秉公執法,爲皇室宗親做一表率。
難能可貴的是,受傷的皇二子并沒有氣急敗壞,而是依據朕欽定《大清律集解附例》中的律條,指出他本人隻是遭受輕傷,張狗子又沒有動用兵器,依律“毆打宗室覺羅”一條,應判“杖八十徒二年”,其餘從犯,隻算鬥毆,各責“笞二十”。
此審議得到了宗人府、刑部和尚方院的一緻同意,并共同形成了專案題本報送給朕。這一結果與朕的初衷十分吻合:
當初朕故意下旨嚴懲,是爲了考驗皇二子是否會借機宣洩私憤;讓府部院三衙門會審,是爲了考察各處官員能否秉公辦案,也考驗皇二子能否與各部官長同心協力,辦好差事;案犯張狗子等人收押以來,飽受驚吓,皇二子能夠代朕宣慰,處置得當,體現了朕愛民如子的作爲。
張狗子等人雖是犯人,然而畢竟沒有觸犯“十惡”[2]以緻不赦,他們終歸還是人,還是朕的子民!故而,皇二子會同諸部所拟題本,朕均已恩準:首犯張狗子徒留烏蘭烏德,罰做披甲人之奴。其餘從犯,恩準“小笞[3]”二十,發還原主嚴加管教。
得此皇子,分憂君父,朕心甚慰;賞罰分明,不徇私情,家國幸甚!
借此機會昭告天下:大清皇帝之子既然能夠如此公正嚴明,則自今日起,不僅“王子犯法庶民同罪”,而且“庶民犯法于王子,概無律外重罰”!
今後,無論宗室覺羅、黃紅帶子、王公大臣、貴胄權貴,皆不可因案情涉及自身、家人、親友等,而施壓于公堂,以求私尋重罰案犯而置國家法度威嚴于不顧!
試問:天下還有誰的親貴程度可以與皇二子玄烨相比?朕之愛子都可以如此公允,将國家法度置于自身之上,那誰還有理由要法外尋情?
更加難能可貴的是,皇二子玄烨能夠舉一反三得提出,原下五旗旗主爲了維系大清八旗根基,不約而同的建議由朕親領八旗之後,所有八旗子弟自此首先效忠大清、效忠于朕,這是國家之幸、天下之幸。自此以後,不再會有因“一旗一家之私利”而置天下大義于不顧。但,各旗包衣人如今仍歸屬于各家主之門下,與當世潮流不符合。
朕聞之,深有同感。想當年大清入關之初,天下民人流離失所、苦疲不堪,爲了穩定民心、安定天下,九王多爾衮因勢利導,于順治二年春,頒布《投充令》,允許八旗官民招收貧民屯墾。但許多圈地後的原有農民也因家産被奪占,隻好“帶地投充”,帶地投充者僅需交租稅,若無土地則負擔較大。同時出現旗人士兵強逼漢人的“滿洲威逼投充”的情況。同年朝廷又頒布逃人之法,加以匡正,至今卻效果未顯。
據此,朕今日昭告天下,投充之令、逃人之法皆需細判,不可草率。特别是現在天下初定,民人期盼穩定生産,今後凡是投充者,必須嚴加控制,詳細判别。對于逃人,也要謹慎對待,不可涉及無辜。
至于圈地,順治八年正月,朕曾在谕旨中指出,農民全賴土地爲生,圈占土地就斷絕了他們的生路;要求戶部行文地方官,将以前圈占的土地全數歸還原主,以便适時耕種。不久,朕又批準了科臣[4]李運長的建議,免圈京畿良鄉、涿縣等13個縣的“餘地”。順治十年,朕又再次重申:“以後仍遵前旨,永不許圈占民間房地。”[5]
另,包衣人乃滿洲舊俗,太祖太宗之時早就成例:包衣的總管之權在國家,隻有皇家擁有對八旗内官員與兵丁賜予或收回包衣的權利,擁有包衣的官員或兵丁僅有權獎賞或責罰自家的包衣,而無權殺害,也無權私自買賣、交換、或贈送。
但入關之後,新投充入籍的包衣奴才往往隻知道有家主,而不知有國主,直一味效忠于家主,卻無視皇家國主之威。此之所以張狗子居然于鬧市之中毆傷皇子也!
因此,皇二子玄烨建言,于宗人府内設立“皇家仆吏局”,專管下五旗各旗包衣人,包衣奴才的入籍調配、日常管理、升遷懲處、俸饷福利等等,統統收歸皇家仆吏局。每年初,各宗室王公、大臣将領,乃至旗人家主,需要新收門人家奴的,需向皇家仆吏局申報。由皇家仆吏局統計之後,招手有意之人,經過培訓和選拔,按需分配各家使用。
自此之後,包衣人實爲皇家仆吏,隻效忠于皇家,而隻是奉皇家之命服務于各家家主。皇家有權随時調配、使用。
鑒于此法初行,而皇二子謀之久矣,其心思缜密,無人可比。故而,朕谕:命多羅貝勒、下五旗宗室總理、火器營左總統大臣、皇二子玄烨,兼領宗人府左宗人,掌皇家仆吏局掌印大臣一職。
以上諸事,布告天下,鹹使聞知
欽此!”
如此一道冗長的聖旨,迅速在京城引起了廣泛的讨論。
[1]清代诏書有一定的格式,起首句一定是「奉天承運皇帝,诏曰」,結尾語爲「布告天下,鹹使聞知」或「布告中外,鹹使聞知」,中間則叙述诏告天下事件的内容。诏書由内閣拟稿,經大學士定稿進呈,皇帝批閱後,以墨筆楷書,由右至左直寫,寫在大幅黃紙上,中間及紙張接縫處钤「皇帝之寶」玺。制作完成後的诏書稱爲「诏黃」,以極其隆重而繁複的禮儀,送至**城樓上宣讀,象征著布告天下。宣诏禮成,由禮部接诏,立即謄寫或雕闆印刷多份,由驿道分送各地,再由地方官員接诏、宣诏。謄寫的诏書,稱爲「謄黃」,雕闆印刷的诏書,稱爲「搨黃」。
[2]“十惡”是指直接危及君主**統治秩序以及嚴重破壞封建倫常關系的重大犯罪行爲。在《北齊律》“重罪十條”基礎上,隋朝《開皇律》正式确立十惡制度,唐朝沿襲之。犯十惡者,“爲常赦所不原”。到了清代,十惡主要是指:一曰謀反,二曰謀大逆,三曰謀叛,四曰惡逆,五曰不道,曰不義,十曰内亂。
[3]“小笞”,就是用小竹闆執行笞刑。《大清律》規定:凡笞杖罪名折責,概用竹闆,長五尺五寸。小竹闆大頭闊一寸五分,小頭闊一寸,重不過一斤半。大竹闆大頭闊二寸,小頭闊一寸五分,重不過二斤。其強盜人命事件酌用夾棍。
[4]科臣,指科道官。明、清六科給事中與都察院各道監察禦史統稱“科道官”。
明周晖《金陵瑣事·雅谑》:“張謂科道官最難得,其人即如孔門四科十哲,未必人人可用。”《明史·職官志一》:“凡京營操練,統以文武大臣,皆科道官巡視之。”《清史稿·聖祖紀一》:“八月丁未,試
漢科道官於保和殿,不稱職者罷。”
[5]根據《清代皇帝傳略》所述,正史如此。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