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川假名目錄

今川假名目錄

今川假名目錄

第一條被領主沒收的名田

百姓們從先祖那裏代代繼承下來的名田,領主沒有正當理由不得沒收,隻不過,如果出現沒有上繳年貢的情況,準許沒收。

另外,對于新開墾的農田,如果有想要成爲農地地主的人,領主可以通過自己的判斷來決定是否任命新的地主隻是新的地主也必須上繳相應分地的年供給。

第二條田地和山界權争端

對于田地以及山野的所有範圍的問題發生時的場合,必須根據裁定的邊界線确定,并且上訴者如果敗訴的話,沒收上訴者的三分之一領地。

第三條舊河床和舊海床形成地的争端

舊河床和舊海床形成地從土地的再次開發經過好多年後再确定所有權的話非常困難,這種情況下,按照雙方互相認定的領界的中線劃分歸屬。即便如此,在未繳納年貢的的情況下,将授予第三者土地

第四條訴訟途中出現幹涉介入的情況

訴訟過程中中,對于出現不滿裁定的人,不論裁定結果,直接判定敗訴。但是,在特殊情況下,三年後将再次修正裁定,變動後結案。

第五條收回侍奉它主的被官職位的流程

即便在被官者侍奉其他領主這件事被證實的情況下,也不能随便收回被官職位,一定要在獲得今川家的授命之後才可以采取行動。另外,在交涉被官者引渡問題時,如果被官者逃跑,舊主有權獲得此被官者現仕主的其他一名被官者,此被官者由此現仕主準備。

第六條逃跑後經過二十年的被官者

被官者如果逃亡時間經過0年之後,則超過追訴時效,舊主不得再次過問此人一切。但是,如果是因爲此人失職或者犯罪潛逃,則無此時效限制。

第七條殺害夜晚的不法侵入者

有在夜間闖入他人駐家,抱有不審态度的人的場合下,即便此不法者被殺害,此家家主不予定罪。并且若是爲婚事訪妻的人,如果事前沒有聯絡的話則如上訴相同。

第八條對于鬥毆糾紛之類的處罰

鬥毆者不論是非皆爲死罪。另外偏袒鬥毆者的人,若出現當場受傷或死亡的情況,也不予以任何性質的撫慰。關于處罰适用範圍,最終隻适用于參與當事人本人,對于其親屬不得予以任何連帶,隻不過如果鬥毆者本人逃亡,則其親屬将承擔部分責任,但至多亦不得令其承擔死罪。

第九條鬥毆對方的特定處分

鬥毆的對手相關,無論誰皆不解的情況下,這種場合,發起鬥毆的現場若有出現怪異行爲的人,則定爲死罪,其對手将不予追問。根據檢證對于鬥毆者的身份非常清楚的時候,由鬥毆者的主人來進行親手處刑。

第十條被官者的罪行連及主人的情況下

被官者的罪行一般不波及其主人,但是,若有袒護或放縱嫌疑被官者的領主,沒收其所領,若此領主沒有所領,則将代替被官者受刑。

第十一條未成年人鬥毆

未成年人鬥毆不受罪責,但是,未成年人鬥毆中若介入父輩,造成重大影響者,将對父子兩代人問罪。

第十二條未成年人過失殺人

未成年人誤殺友人時,不滿14歲者不問罪責

第十三條知行的賣出

禁止以任何生計理由出售知行地。急迫需要資金的時候,将原因向今川家上報,取得限期租賣許可。

第十四條對于限期租賣知行的檢地工作

知行地有期租賣的情況下,租賣期限結束之前不得據況檢地,隻不過賣出前可形成的契約一旦結締,将不受這種限制。百姓們私人性質的買賣名田,領主也可以對其檢地,對于這類名田若領主發行了買賣許可證,則不得檢地

第十五條水渠的借地費用

因爲水渠通過他人的知行地,所以要向擁有此知行地的主人支付水渠使用費。

第十六條他人知行地的販賣

不得随意販賣他人的知行地。

第十七條名田的要求

禁止使用之前的舊文書來索要名田,但是,如果拿出的是轉讓書則另當别論。

第十八條借米的利率

借米的利率,第一年根據契約來設定。第二年的單位利率每石米爲一石利,借米5年連本帶利一共六石,經過六年若仍無力還貸的情況下,可以先向奉行報告因由之後再進行強制還貸。

第十九條追債

關于償還債務,最初本利合計共本金的兩倍,則在兩年内債權者不得追讨債務。若在六年後仍未償還債務這種惡劣性質的情況下,向奉行報告後強制還貸。

第二十條今川家對于貧困領主的救濟

需拿知行地作爲貸款擔保,如果是收入貧困的情況下,視其對今川家的功績,将予以一次性的救助。但是,出現第二次這種情況,則沒收其所領地。

第二十一條向屬于他人領地的百姓追債

對于他人領内的百姓,強制追讨負債的時候,之前必須獲得領主的許可方可行事。

第二十二條守護不入地

一些寺院豪族取得幕府許可特權,守護不得介入其領地内事務

守護不入地收到保護,這不得随意改廢。但是,由于領主本人的失誤造成的糾紛問題,還請不要介意今川家的強制介入。

第二十三條駿府的守護不入地

廢除一切駿府内領地的禁入保護權。

第二十四條航運稅和關所的廢除

關于駿河和遠江的航運稅,宣布廢除。遠江現在立即廢除所有關所,廢除關所通行稅。

第二十五條以國家之名進行私人征稅

不向奉行報告,以國家之名私自征稅者,處刑。

第二十六條對于漂遊船隻的處置

向駿河遠江漂遊來的船隻,不得進行略奪,返還船主船隻和一切貨物。如果沒有船主蹤迹,則捐贈給受損的寺廟神社。

第二十七條浮木的所有權

不必确定浮木的所有者,發現浮木的人可自行處理浮木。

第二十八條宗論廢除

諸宗的派别争論全部禁止。

第二十九條寺廟的相續

不先檢查弟子的智慧和能力,不得将寺廟傳予之。

第三十條與他國人結親國人:地方豪族,下同

駿河遠江不得與别國結成姻戚關系。

第三十一條他國的合戰

駿河遠江的國人,不得擅自參與他國的戰争。

第三十二條出仕時的座位順次

國人們的作爲順序不作特殊規定,按照出仕的順序适當入座。勸進猿樂、田樂、舞曲時的座次抓阄決定。但是,三浦氏滿和朝比奈泰能兩位重臣例外。

第三十三條和他國商人定下官制契約

他國的商人不得與今川家訂立官制契約。

今川仮名目錄追加

第一條申訴控告

訴訟結審的前提下,關于再次提狀控訴的事情,如果提交新的證據文件則當然沒有問題。但是如果單單是反複強調與一審同樣的主張,則對控訴者處以刑罰

第二條通過寄主以外訴訟案件

例:寄主/寄親柴田勝家,寄騎/寄子前田利家,二位不是今川家武将

訴訟發起時,必須通報自己的寄主進行訴訟。但是出現主人偏袒訴訟對象的情況,或是因國而生的重大問題,則可以不通過自己的主人用适當的方法進行訴訟。

第三條寄主和與力的關系

身爲與力者不可随意變更侍奉的寄主,并且,寄主不可逼迫與力寫契約文書,以強行扣留。寄主若是對今川家盡忠,自然可召集到與力。

第四條在寄主以外的所屬的功績

出陣時,若身處其他寄主所屬,即便取得戰功,也将視爲不忠之極,沒收知行。沒有知行的人将不屬于今川家的臣下。

第五條在禁入地的直屬旗本的監察義務

假名目錄雖然已經廢除了駿河所有的私地保護特權。直屬旗本(馬回)的領地則受到例外保護。

第六條年期契約的随意延長

即便沒有德政令也不相關,不得随意延長年期契約,此類訴訟關聯者将沒收三分之一知行。引發訴訟争端的人,知行全部收回。

第七條招募他國人仕官

他國人士在今川家領土留宿的時候,不允許提出在今川家的仕官申請。即便是已有的主從契約,也當即刻解雇尚沒有支付俸祿的他國者。

第八條商座的商人的許可

已經取得今川家商賣許可的商人上繳營業稅。即便能上繳超過營業稅的金額,對于新來的商人也不予承認。如果出現通融這樣事情的寄主,則沒收其知行的十分之一。

第九條百姓的署名田的買賣

百姓國人之間不得交易無許可的名田。但是如果爲了籌備年貢費用,則可取的定期租賣許可,這種情況一般采取限期~年。

第十條國人的傳承

關于國人的傳續方式,原則上采用嫡子繼承制度。如果是對于今川家有特殊的奉公的情況,則當以庶子傳繼。

第十一條不忠者的傳承權

不孝父母者或是對今川家奉公有怠慢的人,就算是嫡子也不可獲得繼承權。

第十二條對庶子的分割繼承

對于庶子的繼承部分,可采取五分之一或是十分之一的知行繼與制。因爲嫡傳要對今川家奉公,所以要盡量避免差錯影響

第十三條假名目錄第二條的修正

修正假名目錄第二條,對田地山野的邊界線發起訴訟的敗訴者,雖然規定沒收所領知行的三分之一,這樣确實有些太苛刻了所以規定敗訴者隻需支付引起訴訟的土地大的兩倍土地即可。

第十四條假名目錄第四條的修正

修正假名目錄的第四條:訴訟的過程中出現異常行爲的人,雖然被自動認定爲此訴訟過程中敗訴。由于有存在濫用這一條規定而将審理刻意延誤的人,今後訴訟過程中,出現異常行爲的人,則将其當年的年貢用作淺間神社的修繕費用捐贈。在此基礎上從第二年開始再次進行訴訟的審理。

第十五條抄封手續

在凍結訴訟物件時爲之貼付封條,一定要先向奉行請示然後再予以施行。

第十六條将贓物帶入禁入保護地的情況

即便出現出現盜賊偷竊物品,并且贓物已經被帶到禁入保護地中的時候,也一定要将贓物送還失主,不承認此禁入保護特權。

第十七條他國來的書信

即便是他國有寄來書信,在今川家沒有同意的情況下不得予以回信。

第十八條寺廟的傳承

未經許可,寺廟的住持不得随意将寺廟轉讓給他人。出現這樣的事情,今川家将出面接收此寺廟,并委任新的住持。

第十九條關于發起訴訟一事

發起訴訟争端的時候不必多慮,隻需盡忠節所在即可。按照諸事的法度将始末道出的人,将予以獎勵。

第二十條廢除禁入保護特權

現在一直進行對于今川領國所相關的秩序維持的并不是足利将軍家,而是靠着我(義元)的力量來統治的。因而隻存在于曾經、由将軍家設定的禁入特權不再成立。從今川家成爲守護的時代開始随從的禁入守護地特權全部廢止。

第二十一條下人兒女的歸屬問題

下人的兒女,雖然本應将父輩的主人原原本本的當做自己的主人。若出現父親的主人和母親的主人不是同一個的情況,則子女當歸屬于從撫養他的主人。兩方的主人如果都曾盡到撫養義務,則由父母商量決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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